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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024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责任,可能是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也可能是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下一家新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损失。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是无法入职下一家新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损失,但在案件审判中对劳动者要求的举证责任较高,不仅需要证明存在实际经济损失,并且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往往会从原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恶意程度(劳动者是否已有明确书面要求出具但原用人单位并未出具)、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银行流水)、拟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录用通知书)、劳动者在得知拟入职用人单位对于离职证明的明确需求后是否有主动、强烈要求原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面试通知、入职要求、沟通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确认劳动者已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拟录用新劳动者时,往往要求劳动者提供前一家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以确认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也作为核实该劳动者的以往工作履历是否真实的依据之一。除外,劳动者的离职证明上载明的累积工作年限,对于用人单位核实年休假天数、医疗期天数等关键问题均有参考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若仅出具书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额外再出具离职证明的,如果前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包含了法定要件的,也产生离职证明的效力。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缺失法定要件的,则视作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还是会有赔偿劳动者损失的风险。 法律并未规定离职证明必须要写明离职原因,用人单位如确需对离职原因做具体描述的,应当注意和实际离职情况相符。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系其义务,并非权利,应当从保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角度记载相关事项,离职证明并非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评价的管理手段。”因此,用人单位在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尽量避免记载其他无关信息,降低承担损失赔偿的风险。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并在出具离职证明后要求劳动者书面签收并保留好签收回执。 如果劳动者已离职的,建议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领取离职证明,如劳动者未领取或未回复的,用人单位可邮寄书面离职证明至劳动者事先提供的送达地址,或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电子送达离职证明,并固定送达过程和相关证据,以保障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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