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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二房东拖欠租金,一房东可以直接向租客收租金吗?

作者:民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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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024

  • 转租行为在租赁市场活动中很常见,一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二房东,二房东再转租给租客,那么,如果二房东不交租,一房东可不可以直接向租客收取租金呢?一房东和租客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01

司法判例观点




1、当二房东拖欠租金时,一房东可以采取措施,如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代为支付欠付的租金,以抗辩一房东的合同解除权。---(2021)粤01民终22542号

关于洋泰公司反诉要求大参林公司支付2020年8月至实际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租金的反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在2020年7月29日广州市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包括大参林公司在内的分租户发出《致各分租户告知书》的内容可知,因广州中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拖欠租金未支付,广州市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接管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物业,并要求各分租户于2020年8月1日起向广州市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故大参林公司向广州市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8月租金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洋泰公司反诉要求大参林公司支付2020年8月的租金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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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租客代为支付了欠付的租金,那么他们有权向二房东追偿超出部分的租金。---(2018)湘02民终1752号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小业主将商铺出租给中信公司,后又与中信公司和佳诚公司签订了次租赁合同,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科佳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然而,科佳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科佳公司支付原告2016年度的租金。此外,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并要求科佳公司支付相应的租金。如有超出部分,可以向佳诚公司追偿。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科佳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3、对于承租人未交纳租金的部分,无论次承租人是否已经向承租人交纳了租金,出租人均可以要求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次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2019)粤民申13946号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房管家公司于 2016年4月7日将案涉房产出租给宁波浩森公司,宁波浩森公司又于2016年5月转租给伊思德公司,2017年3月4日房管家公司与宁波浩森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与鼎曜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但房管家公司并未收回案涉房产,也没有向鼎曜公司履行交付义务,伊思德公司一直保持对案涉房产的占有使用,房管家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直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通知伊思德公司尽快搬离,后又以《律师函》正式通知伊思德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 日搬离。

综合上述事实,房管家公司与伊思德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房管家公司解除与宁波浩森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后,伊思德公司事实上对案涉房产进行了占有使用,故二审法院判决伊思德公司自2017 年 7 月 3 日起向房管家公司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伊思德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系基于与宁波浩森公司的合同关系合法占有房产,但转租是以承租人租赁权的存在为基础,由于房管家公司与宁波浩森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伊思德公司与宁波浩森公司的租赁合同已丧失存续基础,房管家公司系各业主授权委托的出租人,其提出腾退和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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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分析与建议



综合类案检索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二房东欠租,一房东能否直接向租客收取租金的问题,虽然各法院会有不同的裁判思路,但从主流观点中可以推断出:



一、一般情况下,一房东不能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但如二房东不按时支付租金,一房东应先催告二房东尽快履行义务,如果经催告二房东仍不支付的,一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在转租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如果租客提出代二房东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对抗一房东的合同解除权,也就是说,一房东不能以二房东未按时交纳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如租客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过了其应向二房东支付的租金部分,可以用来折抵租金或者向二房东进行追偿。但是,如果因二房东长期拖欠租金导致已不具备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即使租客代为清偿,也不能对抗一房东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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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租客未提出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一房东可以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租客腾退房屋。也就是说,无论租客是否已经向二房东按期支付租金,但由于一房东并不受租客与二房东之间的合同的约束,所以租客不能以已经向二房东支付租金为由对抗出租人,出租人有权要求实际租客搬走。


三、对于租客来说,为防止被一房东“赶走”,被迫交还租赁物,租客可以先代二房东向一房东支付拖欠的租金,然后再向二房东主张返还多支付的租金;或者待一房东解除了其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后,再重新与一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再向二房东主张返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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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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