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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只出技术不出钱,这样的技术股东公司该怎么处理?

作者:公司股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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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2023

  • 近期,海涵律所收到了不少顾问单位关于股东合作事宜的合同审查需求,部分合同就与“技术股东”开展合作进行约定,并明确“一方股东以货币出资,另一方股东以技术出资”。在这个约定下,货币出资股东投入项目所需的资金,而技术股东则将其掌握的相关技术用以出资。


事实上,这种一方出资金,一方出技术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常见,但上述条款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与技术股东合作的过程中,应当怎样设置合同条款才有助于保障各方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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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股东可否以“技术”出资?





关于这类约定是否有效,得先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说起。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也就是说,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可以依法转让,另一个是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


因此关于“技术”可否出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在实务中,很多技术股东出资的所谓“技术”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该技术既不能转让,又不能评估作价,将其用于出资并不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法律规定。在股东无法突破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公司的股东之间是怎么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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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如一方股东以“技术”出资,怎么约定合作细节才有利于保障双方权利?



   一、可以对出资方式进行变通安排


在其他合作股东认可出资股东所持有的技术的情况下,股东之间可以在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对出资问题作出变通安排。


例如,货币出资股东同意代为完成技术股东应完成的实缴出资义务,也就是很多人所说的资金股东花钱购买技术股东的“技术”。当然,双方也可以协商由货币出资股东借款给技术股东,技术股东完成出资,待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偿还该笔借款,当然如果最终公司在规划年限内未实现利润分配,则技术股东也应偿还借款。


另外,双方也可以选择适当延长技术股东的出资期限,但应当承诺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分红完成对公司的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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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以对相关比例进行差异化制定


按照普遍的理解来说,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在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比例即为股东的持股比例,该持股比例与股东的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均保持一致。


但实际上,我国《公司法》高度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股东是可以结合各自的资金状况、资源情况以及未来工作贡献等,对各自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分红权比例、表决权比例进行特别约定。

   三、可以设置阶段性目标


对于货币出资股东而言,其主要义务为按照公司的发展规划投入所需资金。但由于技术并不可评估作价,因此确保该技术能够投入到公司,使公司真正能够从中受益。通常情况下,为了达到上述目标,部分股东会选择为技术股东设置目标以及阶段性目标的方式。


基于该技术最终需要应用于产品,且该产品要能够实现量产并使得公司从中获得利润。因此可以通过给技术股东里程碑式的考核目标,并按照该目标的实现程度逐步释放或回收该技术股东的股权比例。


除了上述关于合作细节的约定外,在与技术股东合作的过程中,其他股东还应当注意技术股东应用于合作公司的技术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侵犯其上一家用人单位保密信息的行为,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


关于与技术股东的合作,在合作之初应规划好公司的战略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理顺好股东的权、责、利,约定好股东的投资金额及占股比例、进入条件、分润模式、退出机制,避免出现股东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情况,除了以上需要考虑的事项,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股东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进行梳理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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