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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2023
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或因生产经营地点面临拆迁、旧改,或因寻找更大的生产基地,或为降本增效、追随政策而选择搬迁生产经营地点。企业搬迁不仅需要考虑到资产处置、设备转移、税务等问题,员工安置更是其中需重视的课题。员工安置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现实稳定、未来发展,同时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接下来,海涵将区分企业搬迁类型,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企业搬迁所涉及的员工安置风险,并提出落地可行的操作建议,以期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粤03民终18890-18895号认为:上诉人工厂搬迁至惠州,六名被上诉人不同意到公司搬迁后的地址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能就该实质性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提前一个月通知被上诉人公司将搬迁到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应支付六被上诉人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 前述案例的做法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的观点一致。
在企业搬迁过程中,个别员工可能会天然认为其有权拒绝企业搬迁计划,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有甚者会通过集体罢工、示威、闹事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益。为避免此类情形,海涵律师建议:
企业需区分此次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果构成的且有条件在原地点保留部分生产经营的,那么企业可以为不同意随迁的部分员工继续在原地点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做好员工安置分流工作。若无法在原地点保留生产经营且员工不同意随迁的,那么建议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解除或者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不构成的,那么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配合搬迁计划。如果员工拒绝到新生产经营地点报到的,则可按照规章制度处理。 如果企业搬迁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那么制定员工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就非常有必要。补偿方案不仅限于搬迁现金奖励,也可以提供班车、调整员工上班时间、提供车补、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以提高员工随迁意愿和整体随迁比例。 企业需制定搬迁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例如与员工沟通搬迁过程中,可以安排好安保人员、医护人员,预留会议室用作员工谈话及安抚,提前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并报告等。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煽动、集体闹事、聚众扰乱公司经营的应急措施,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经过前文论述,想必各位对企业搬迁是否会触发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了基本认识,也对企业搬迁过程中需要注意地方有了基本框架。但是需特别强调的是:因司法实践存在地域性特点,个别法院在判断企业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并非仅仅考察是否跨行政区域搬迁这一点,更会考虑到企业搬迁这一事实会不会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带来实质性的阻碍。 因此企业搬迁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涉及企业搬迁的,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员评估风险后制定员工安置方案,以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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