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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公司破产,清偿的欠款竟被收回?

作者:商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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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023

  •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偏颇性清偿,或者有损于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破产企业管理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债权人在面对该类个别清偿撤销权诉讼时,往往容易面临举证困难、法律适用不明确等困境。



01

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可撤销的构成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分析,债务人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构成可撤销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清偿行为发生时,债务人必须处于破产临界状态



债务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债务人在已经具备申请破产情形的情况下,实施了个别清偿行为



债务人在已经具备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实施了个别清偿行为,且个别清偿行为使个别债权人处于比原来更有利的地位,而导致其他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清偿额度减少。


三、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前,则管理人不能撤销。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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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如何证明交易行为发生时公司已经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那么要如何证明交易行为发生时公司已经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呢?我们检索到,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


案例1



法院认为:

本案中,恒典公司系以北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关闭工厂以及向员工支付劳动合同补偿金导致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清算,上述转账发生时恒典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存在,虽然仍处在诉讼过程中,但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已是必然,恒典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必然,恒典公司明知日后肯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然对美意阳公司个别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予撤销。(申请破产的理由、转账发生时公司是否已经存在理由所述的情形)。(2020)京0112民初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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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法院认为:

其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的《希的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审计报告》显示,希的衣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即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抵债,因此希的衣公司向XX公司支付前述款项时已出现破产原因。(2021)沪7101民初921号


案例3



法院认为:

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内,凯乐公司即在法院有大量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未执结案件,其已经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2023)湘0721民初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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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权行使的例外情形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个别清偿的例外情形进行了细化,如:


第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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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但书规定,“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那什么情形下才构成“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呢?根据我们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发现,有如下观点:


一、被告代替破产企业偿还银行贷款,保全了破产企业财产未被强制执行,从客观上使破产企业财产获得利益。


本案被告出借资金给破产企业使用,是案外人大地盐化集团根据政府安排,对破产企业进行重组期间,为避免破产企业财产被强制执行,要求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被告代替破产企业偿还银行贷款,该行为被告并未受益,实际获得受益的除了银行就只有破产企业,如果没有被告代替破产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破产企业的相关财产肯定被强制执行,导致存量资产减少,也不可能发生被告后来获得个别清偿的可能。


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处理个别清偿问题不应孤立地进行分析,应当客观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及背景,以便认定破产企业和权利人是否从中受益,本案被告从代替破产企业偿还银行贷款到获得个别清偿,并未从中受益,导致破产企业从中受损,反而保全了破产企业财产未被强制执行,从客观上使破产企业财产获得利益。参考案例:(2021)鲁0783民初5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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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个别清偿行为可以使得企业的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生产经营存续,财产受益,该类清偿行为不应当被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叶公司向中扬公司清偿2万元后,中扬公司继续为三叶公司承运货物发生运费24337元,中扬公司继续为三叶公司承运货物,使三叶公司的销售合同得以履行,生产经营继续存续,使三叶公司财产受益,也有利于债权人整体利益。


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追求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实现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上述使三叶公司获益的行为,不会对债权人造成不公,不应在撤销之列。(2018)苏10民终562号


三、企业在受理破产前的经营规律和实际状况而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属于破产企业为维护企业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企业的财产来说是有利的。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天赐公司管理人主张撤销天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金道律所支付350000元常年法律服务律师费,对此本院认为,金道律所在收取该费用的同时按照《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之约定先后三次代理天赐公司参与诉讼活动,该费用系天赐公司为维护本公司的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但不符合可撤销之情形。(2019)浙01民终9818号


破产程序作为一个对全体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给付程序,应当从最有利于保护整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判断。《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应正确行使撤销权,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以求实现债务人财产清偿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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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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