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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2023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常会出现部分企业为了实现获取市场份额、大牌背书、流量加持、竞争优势等商业目的,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殊不知此类“傍名牌”“搭便车”“蹭流量”的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极易引发纠纷。
实务中,大量企业存在类似前述案例中的行为,如未经授权将他人企业名称用于广告宣传、产品标识、服务标识等。企业因利益驱动客观上实施此类行为,主观上或对潜在风险缺乏认识,或对风险有所认识但存在侥幸心理。实际上,企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的名称、字号存在巨大的风险,可能导致企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遭受巨大的损失。
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据此,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利益减损的行为。
另外,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的简称也可能构成侵权,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
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企业实施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造成他人企业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企业存在过错,一旦企业被认定构成侵权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企业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据此,结合当前司法实务,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具有的要素包括:1.使用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名称;2.被使用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3.该使用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被使用企业的商品、服务或者与被使用企业存在特定联系;4.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一般系同行业,并存在竞争关系。
如企业被认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则通常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如他人企业名称、字号为注册商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行为亦可能同时侵犯他人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这些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此可见,未经他人企业授权擅自使用将他人企业名称、字号,如该企业名称、字号已属于注册商标,则企业将可能因侵犯他人企业商标专用权引发纠纷,如无法协商处理,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有权直接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如未获授权或涉及他人企业名称的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则企业还可能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企业对其商品、服务、活动等相关方面进行推广宣传的过程中,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的相关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无法提供事实依据,则可能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企业需要根据行为违法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确定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授权
二、审查对外宣传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
企业对外宣传资料内如涉及他人企业名称、字号,除应关注是否取得授权外,还应考虑相关宣传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可以提供相关事实依据证明,如涉及他人企业名称相关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即使已经取得他人企业授权,企业仍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三、核实他人企业名称是否为注册商标
企业需要核实他人企业名称、字号是否为注册商标,如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系注册商标,需要进一步明确注册时间、商标类别以及商标使用情况,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明确授权不要将该商标用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服务之上。
四、明确是否与他人企业构成竞争关系
如企业与他人企业属于同一行业,经营同类或相似的产品、服务,则一般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则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将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充分考虑是否足以引起混淆或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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