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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023
近日,摄影师戴建峰发文表示,收到视觉中国的电话,说其侵权使用了视觉中国的照片,并主张8万多的赔偿款。但事实却是,视觉中国主张侵权的这些照片都是戴建峰本人自己拍摄的作品。这下,一石激起千层浪,视觉中国又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当企业收到版权侵权警告时,除了常规的内容核查外,关于投诉人的身份与权利核查,可以从核查作品的创作过程、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行为固定等方面,进行自我保护。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虽然本次“视觉中国”的事件仍在发酵,但现实中,如果企业收到来自投诉人的侵权警告,除了核查作品本身是否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外,还可以从以下视角,对投诉人本身的权利进行排查。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署名人就是作者。但依照2022年4月公布的2021年度典型案例显示,不能仅以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授权书》也仅能证明存在授权行为而非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因此,具体著作权的证据可能还是要回到还原创作过程,例如绘画作品、文字作品的草稿、修改、校对,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的拍摄场景、花絮、实地走访的行程证明等。 确定作品保护期限
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被称之为“流氓投诉”。意思是投诉人本质上是以“碰瓷”的心态,通过试探的形式发起警告,提前并没有对相关行为进行公证或证据保全。因此,此时如果企业自认无疑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常言道,上医治未病。创新能力与原创能力才是企业高水平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建议企业有能力还是以自主创作为核心,从根源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存在。期间,注意保存好创作时的原始手稿或者电子稿、作品的创作灵感、思路等。注意,千万保留源文件。如果适用权属登记的,亦可积极开展权利登记。若将来遇到侵权情况,源文件原始手稿和权利登记等都能发挥证据的作用! 如果确有需要借助外力的,应注意核查相关作品是否经合法渠道取得作品授权,并保留相关凭证(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如果以上均无法实现,则企业可能确有侵权行为,建议及时停止侵权,并及时与顾问律师沟通,结合企业的具体行为、投诉人的维权意愿、维权成本及维权可行性等综合进行处置。最后,希望每个企业都能不再遇到这样的罗生门侵权警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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