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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023
建设工程争议工程量纠纷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由承包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工程量增加从而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量的举证所需要用到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上文中所说的签证、竣工图纸等,还包括其他一切书面文件,只要能充分证明工程量发生变化即可,一般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承包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双方争议的工程量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在发包人、总承包人掌握工程量证据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只负有初步举证责任,发包人、总承包人拒绝提供或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量认定的重要因素,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应做到全面、具体、准确。如发包人拟指定工程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则应在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写明。同时,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审慎审核义务及由此导致的相关法律后果;对于承包人,审核工程量清单并进行投标报价时,应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如承包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错漏或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时应向发包人要求释明,或通过投标报价体现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发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工程量的相关信息、工程量变更的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的授权范围,并且应当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节点和相关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对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要及时取得工程内容变更签证,作好证据保存。
发承包人注意留存工程资料,即使发、承包双方签署施工合同,并约定了签证变更程序,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因承包人因履约地位问题,在发生工程量变更时难以取得有效工程签证。所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留存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等相关工程资料,比如发、承包双方的会谈记录、来往函件、施工图纸等,能够证明工程量变更的初步证据,以便能够在纠纷司法程序中适用,证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事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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