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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023
员工试用期被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具体明确,如果没有达到法定条件,企业单方辞退试用期员工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N+1”适用存在限制,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且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1、若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员工违纪、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
2、若是因员工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从短视频中,虽不能清楚判断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尊重双方协商合意优先,双方若按照“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亦可。
法院认为
由此可见,录音证据到底能不能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证据,取决于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里仅探讨合法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律对录音录像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三个前提要件:
(一)不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不能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录音录像行为不合法,例如在私密场所进行偷拍偷录,或采取窃听、监听等非法手段,涉及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由此取得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将难以被裁审机关采纳,还可能涉及侵犯其他员工的隐私权、甚至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如(2019)京03民终7526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张X操在张X晖的房间外,对张X晖在其个人空间进行的谈话进行录音,对张X晖的个人空间隐私权造成了侵害。张X晖对其在个人空间内发生的谈话不被偷听、偷录应享有合理的期待,张X晖并不具有将自己在个人空间内的谈话内容为谈话对象之外的人所知悉的意愿,未以任何形式放弃自己的隐私利益。
因此,即便如张X操所述其并非刻意偷听,张X操将谈话内容录音并发送给他人亦构成侵犯张X晖隐私权的行为。张X操称录音内容涉及自身人事安排事项,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因而进行录音。
实践中,因员工离职或与第三方里应外合引发的商业秘密案件占据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中的极大比重,最常见的方式为员工于离职前后复制拷贝、传输发送、录音录像等。那么录音录像是否会涉及到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一方面,应确定录音录像的内容是否包含商业秘密,在法律上,商业秘密有严格的定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另一方面,应判断拍摄者是否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常见情形为:
第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如违反保密制度将涉密信息拷贝至私人存储设备等;
第二,将不正当获取或虽正当获取但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允许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
第三,教唆、引诱、帮助企业内部涉密人员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如果录音录像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例如经营决策、战略规划等内容,那么此时拍摄者再以不正当方式公开录音录像,则可能涉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离职谈判过程中,如遇员工录音、录像
离职谈判是企业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的有效途径,而在此过程中,如员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实际上不利于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如遇员工录音、录像,企业可注意以下几点:
可观察员工的言行举止,判断员工是否录音、录像,如谈话内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当向员工明示拒绝。
以平和婉转的态度向员工表示,谈话沟通的目的是为了在充分协商、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寻找最佳方式解决双方劳资纠纷,适当调节员工情绪,引导员工停止录音、录像。
在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离职谈判时,企业应事先拟定合法、有效、可行的方案,在既定的方案范围内与员工进行沟通,对员工的预期进行管理和控制,对于员工不合理的诉求、不确定的问题保持警惕,可告知员工将在事后核实,公司会予以考虑。
必要时可向劳动法专业律师咨询法律意见,或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解决争议,在法律的框架下,平衡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与诉求,达到双赢的结果。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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