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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正在进行中的民商事案件,是不是只要涉及刑事犯罪就会被法院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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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中,长期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处理原则:一是“先刑后民”;二是“刑民并行”(分别审理)。

先刑后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的适用仅要求达到“有经济犯罪嫌疑”,并未要求经济犯罪的事实经过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作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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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经济犯罪问题规定》,2020年进行了修正)、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同一当事人因不同法律事实或不同法律关系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这条规定改变了之前“先刑后民”的原则,而是适用一定的标准去判断“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

随着前述规定的颁布及修订,因涉及经济犯罪而驳回民商事案件起诉或不予立案受理的情形逐渐减少,尤其是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的颁布,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有了较为明确的司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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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如何判断刑民交叉案件属于“刑民并行”的情况?



01

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对于同一事实的情况,程序上一般会对此类民商事案件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因此,对于“同一事实”的判断也显得尤为重要。


判断民商事案件事实与刑事案件事实是否为相同的主体、相关事实是否发生在同一期间、是否为同一金额。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事实牵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需考察借贷双方主体、借款期间、借款金额是否一致,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同一事实”。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778号裁判文书中指出:“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善后处置等有影响,也当属同一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仍需考虑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即民商事案件是否需要中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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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个条文里用到了“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


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


通过案例不难发现,实务中在判断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更多会聚焦于案件是否具有“同一事实”。最高院相关裁判文书(【2015】民申字第1778号)中对此也提出:“‘同一事实’的表述作为民刑程序选择判断标准更为科学。


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均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下的事实和关系,只要法律规范性质不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就不同。从这一意义上说,由于民事规范和刑事规范性质的不同,民刑交叉情况下不存在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故以此表述作为判断民刑程序选择标准存在逻辑矛盾”。可见,“同一事实”作判断民刑程序选择标准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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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结果对民事判决结果的影响




在明确刑民交叉案件并非刑民并行的情况后,则需考虑刑事裁判结果与民事判决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刑事裁判中追赃退赔与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的协调问题。 


现有法律法规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提出,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 


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当刑事追赔程序并不能完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再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就未得以补偿的部分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通常都会进行受理。 


综上,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在本质上均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实践中,法院在考量刑民交叉案件的是否受理时,会着重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救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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