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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 2023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限制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亦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法司法解释(一)》)。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于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支付标准一般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深圳地区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会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意味着劳动者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影响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因此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样需要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而非启动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加之竞业限制属于不作为义务,劳动者如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业活动,可能造成用人单位不可挽回的损失,导致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秩序性,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抗辩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将不会被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但劳动者并非别无他法,是可以通过行使竞业限制解除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方式救济己方权益,而非只是通过简单粗暴地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方式实现。
但是劳资双方对竞业限制的这一误解,可能发生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出于错误的法律理解而不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不利于用人单位挽救损失,也会使用人单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然这也可能导致劳动者因此赔偿高额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为了避免“踩坑”,海涵律师建议各用人单位从源头出发:首先应当注意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资质以及签订必要性问题;其次是在劳动者离职前做好竞业限制履行的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尽快签订解除协议或者发出解除通知;
最后是用人单位均需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同时需要对竞业限制的关键法律问题有清晰的认知,避免因认知偏差而无意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从而需要承担更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成本。海涵相信各用人单位抓住竞业限制的关键事项后,法律风险将会随风而逝。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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