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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试用期解除合同也要赔偿?一篇文章带你了解试用期的6大真相!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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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OCT . 2022

  • 试用期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考核期间。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间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态度、风格是否符合公司发展,劳动者亦可评估用人单位的内部文化是否符合其个人前景。“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磨合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磨合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目前部分用人单位仍对“试用期”存在许多误解,更有甚者认为试用期间可随时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为拨开“试用期”周围的云雾,本篇企业法讯带众用人单位走进“试用期”,了解真正的试用期。


一、
试用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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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二、
试用期期限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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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有法定期限限制,主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
可以延长试用期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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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许大多面临过这样艰难的处境: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届满前仍不太符合所在工作岗位的录用条件,但是胜在员工工作态度积极、做事勤恳认真,是一个值得培养的好苗子。许多企业便想到“延长试用期”的法子。延长试用期合法吗?答案是:合法但有限制!


延长试用期的限制条件如下:


第一,延长试用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可单方擅自决定延长试用期;

第二,在原试用期限届满前延长试用期;

第三,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可约定的最长试用期限。


据前所述可知,试用期限长度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息息相关。即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亦不可超过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约定的最长试用期限。


举个例子:双方约定了三年劳动合同期限(即根据法律规定可约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同时实际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若双方欲延长试用期的,在原试用期届满前最多可再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


虽然延长试用期合法,但仍存在不少“副作用”。在履行了延长试用期的条件下,只是避免了被员工要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风险。个别人民法院仍会支持关于员工请求企业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补足其被延长的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而对于延长后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是否可以继续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亦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雇”的风险。


四、
离职后员工再次入职的,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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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外,还有一个大家值得讨论的问题,即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的,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对于此,司法实践还真有一定争议!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307民初18895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规定是针对“同一劳动关系”来说,即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关系终止后,再次建立劳动关系时,已经是一个新的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第一次劳动关系终止后,时隔两年再入职原用人单位同一工作岗位的,亦不能证明其资质能力是否仍可胜任该岗位工作。因此,用人单位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粤20民终219号认为,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即重新入职并重新担任原职的,用人单位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此时需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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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以上两份判决呈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但是仍能看出其中的基本裁判逻辑:对于重新入职后是否能重新约定试用期的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重新入职的岗位是否为原岗位、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到重新入职的间隔期间长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因此,对于重新入职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且离职与重新入职的时间间隔不长的,则不建议重新约定试用期。


五、
试用期录用条件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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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录用条件作为试用期的核心内容。如何约定试用期录用条件当然成为企业的重要课题。对于试用期录用条件,企业可从多角度、多维度考虑并设计,例如:第一,员工的岗位任职条件、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所需的学历、资质资格、工作经历等方面;第二,员工的行政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考勤纪律、行为举止等方面;第三,制定员工的业绩指标、绩效考核目标。


对于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内容,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主客观相结合”“量化指标”的原则,避免含糊不清、主观性录用条件过多等情形。在拟定了试用期录用条件后,企业应当尽快向员工告知相关试用期录用条件,并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六、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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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企业将试用期奉为“神器”,视其为无偿解雇员工的利器并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可随时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这样错误的想法可能将企业推至危险的境地,需要承担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等违法成本。所以我们不仅需要正确认识“试用期”,更需要了解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注意事项以及风险。


企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需要满足条件如下:


第一,提前向员工告知录用条件;

第二,在试用期届满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第三,向员工说明不予录用的理由;

第四,保留好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材料。 


只有在完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形下方可无偿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否则任一条件不满足,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雇,需要因此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七、
结语


海涵律师事务

相见即是缘分。试用期是双向选择的期间,经过试用期后,无论双方是选择双向奔赴,还是分道扬镳,都将是双方的美好回忆。而无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正视试用期的作用和意义,不随意妖魔化、曲解化试用期的含义。这样的劳动关系方能走得稳,行得远!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


“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


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部分系采用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四、南京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7日宁中法审委〔2010〕4号)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词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交付,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可根据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差异等,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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