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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 2022
传统的民间借贷的主体通常彼此熟悉,借款习惯为小额现金当场交付。因此“钱据两讫”即告交易完成。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一般依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即可认定借款事实已经实际发生。
对于利息问题,首先要注意确定利息是否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其次,应审查约定利息是期内利息还是期外利息,可参照期内利息标准计算。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还往往通过律师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形式掩盖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对于该部分费用应否予以支持,目前各地法院的观点尚不一致。
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区分该费用只要与利息累计超出四倍,则对超出部分一律不应予以支持,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区分该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如出借人主张的律师费即为必要支出费用,应予支持。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证据规则,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现金交付的认定也不例外,同时现金交付的问题比较特殊,往往缺乏已交付的直接证据,这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结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
必要时通过依职权调查、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依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进而裁判是否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采用现金方式进行交付时,应充分注意交易风险,尽可能在交付过程中保留证据,规范交易行为,或者转为采取转账等其他方式支付,否则空口无凭,若日后出现纠纷自己会处于不利的境地。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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