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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非全日制用工,你真的了解吗?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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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SEPT . 2022

  • 近年来,随着劳动立法的日趋推进,企业的用工成本、用工风险也日益提高,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用工较为常见和主流的一种用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在实践中受到很多企业的青睐。本期企业法讯就一起来了解一下非全日制用工。


01

何为非全日制用工?



不同于大家熟悉的“临时工”“兼职工”,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法定用工方式,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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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较为灵活的用工模式,其与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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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点击图片放大)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作为被法律认可的两种用工模式,二者均属于劳动关系,均须缴纳工伤保险,均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但在合同形式、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




03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

企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管理可能并不完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例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或由于企业财务流程的限制导致只能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等,在此情形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能会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而面临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等法律风险。

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4358号案件中:

法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本案中,润达公司提交的《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每日统计表》显示陆某的工作时间为9:00-18:00,《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工资表》显示陆某的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保密费+加班费+全勤奖,陆某的每日工作时间和月工资计算形式均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故润达公司关于陆某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润达公司应依法与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陆某自2019年4月15日入职,2020年1月20日离职,因润达公司未依法与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润达公司应支付陆某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又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1)川01民终6749号案件中:



二审法院认为

非全日制用工主要从计酬标准是否以小时计酬为主、工作时间是否每周未超过二十四小时、报酬结算是否最长未超过十五日等方面予以认定。本案中,某网络公司的报酬结算时间虽未超过十五日,但从计酬标准看,合同小时薪酬不是肖某薪酬的主要组成内容,肖某获取的薪酬远高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载明小时薪酬计算的金额;


从工作时间看,肖某每日工作时间均超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亦远超24小时。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特征,某网络公司应履行全日制用工的主体责任。某网络公司未履行购买社会保险等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主体责任,肖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某网络公司应向肖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司法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界定指标是劳动者在某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在用工履行过程中一旦突破上述“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的任一限制,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裁审机关还会重点审查发薪周期、计酬方式等是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如发薪周期、计酬方式等均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相同的,将存在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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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实务建议


为了避免“非全日制用工”被认定成“全日制用工”,企业选择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时,本所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一)建议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明确用工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可以进行充分举证。


(二)严格遵守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规定,确保“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保留好考勤记录。


(三)计酬方式建议采取“小时计酬”的方式,薪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且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四)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确因当地政策致使无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分担风险。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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