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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中秋假期即将开启,9月新法解析提前看!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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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SEPT . 2022

1.《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2.《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5.《<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9月有哪些对企业和个人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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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5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面对日益庞大的数字经济规模,保障中国数据跨境安全,维护个人、国家、社会利益的呼声日益强烈。《办法》的施行,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将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体现了监管有度、规则合理透明的特点。


01
《办法》针对的数据出境活动主要包括:


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和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访问或者调用。



02

以下4种情形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办法》第4条规定: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其中,《办法》第19条,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03
评估内容


综合《办法》第5条、第8条、第9条,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的规模、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四)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五)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六)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
04
评估结果的有效期


《办法》第14条,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2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一)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种类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法规和网络安全环境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数据处理者或者境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法律文件变更等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

(三)出现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其他情形。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05
本《办法》有6个月的过渡期


《办法》第20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的数据出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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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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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深圳市人大网发布了2022年新修正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资支付、离职奖金发放、工资表保存期限等作出修改。其中重点修改如下:

01

“弹性”调整工资支付时间。《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依据员工入职时间长短,分不同时间段支付工资。其中:

(一)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二)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三)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四)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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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应依法发放离职奖金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发放离职奖金。

(一)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

(四)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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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停工停产阶段照常支付工资。《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阶段,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的义务。

根据《条例》,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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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打击四种影响工资支付行为。《条例》对企业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种行为予以打击。包括:

(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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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明确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清单形式。《条例》延长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表保存时间,并明确了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清单的形式:

(一)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二)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三)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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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用人单位受到处罚的规定。《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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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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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30日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站在企业角度,重点内容如下:


一、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尤其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

(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如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知识和能力密切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为满足深圳市日益提高的城市安全发展要求,有必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更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


(一)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也规定了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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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

深圳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提供相关安全生产服务时,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职业道德,恶性竞争,甚至弄虚作假,对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安全生产风险。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提高其违法成本,有必要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三、拓展社会监督方式

《条例》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提出不同要求的同时,还规定了不同的处罚金额。为强化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在《安全生产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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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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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30日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HAIHAN
01

鼓励开设2-3岁幼儿托班


《条例》明确将2-3岁幼儿托管纳入学前教育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


02

强调公益性质严控资本逐利


《条例》此次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当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建立与办园体制相适应的幼儿园生均拨款、收费、资助、奖励、补助等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条例》中严控资本逐利行为,除了以上禁止幼儿园上市和控制举办资金性质的政策以外,对幼儿园举办商业活动、设置商业广告、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等行为,教育部门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03

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参照中小学教师,并明确职业准入门槛


由于幼儿园教职工收入低、人才流失率高、职业吸引力不强成为在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条例》正式明确,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收入提高的同时,《条例》对职业门槛也做出明确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纳入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参照同等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04

幼儿园举办者禁止性规定,并建立学前教育行业信用惩戒机制


为保障幼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条例》首创幼儿园举办者禁止性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幼儿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三)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吸毒、赌博、酗酒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记录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侵害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宜举办幼儿园的情形。 


《条例》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不得聘用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政务处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记录的;

(四)患有精神病、有精神病史或者患有其他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要求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情形。幼儿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已经聘任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 


《条例》增设了教育行业信用惩戒机制,作为对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有以上情形者尤其是情节严重者,不仅将开除或解聘,还将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园长,五年内不得再担任园长职务;其所在幼儿园甚至会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05

幼儿园餐食不得委托承包


为严控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条例》规定幼儿园餐饮服务不得委托承包。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项目和有效期内提供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除预包装食品外,幼儿园内集中用餐,原则上由本园食堂加工供应。确有需要采取校外配餐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报备,并严格执行校外集体配餐相关规定。


06

其他相关事项


(一)《条例》还首次提出幼儿园心理健康教师配备要求,明确“幼儿园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二)为贯彻“双减”政策,要求“幼儿园不得采取小学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不得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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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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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印发落实《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从加大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支持在深新开设首店、支持在深举办首发首秀活动、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大市场、推动餐饮业态升级、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展会给予场租资助、支持展会主办方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稳定支持深港跨境运输等九个方面给予“真金白银”扶持。该《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支持在深新开设首店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新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深圳首店、旗舰店、新业态店等,按其店面装修(含材料费、设计费、人工费等)、房租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首店面积、新业态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旗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含)。门店须于2022年注册登记、开始营业,且正常经营。 


支持在深举办首发首秀活动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举办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按其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活动举办时间应为2022年,且实际发生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大市场,推动餐饮业态升级方面,对批发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销售额比上一年同期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对零售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零售额比上一年同期每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对餐饮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此外,为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深圳着力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展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下半年在深举办符合条件的展会,在市级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场租补贴标准。支持展会主办方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组展单位防疫支出按其实际举办展会面积给予2元/平方米补助,每个展会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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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同时规定,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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