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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 2022
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买方不得以卖方未票而拒绝付款。
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合同纠纷案件中裁判观点:
因此,万联通公司开具发票既不是天涯海角公司支付分成款的合同约定条件也不是法定条件,因此,天涯海角公司以万联通公司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来看一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511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观点:
“首先,关于重庆钢铁公司应否支付未开具发票的货款的问题。其一,关于重庆钢铁公司认为开具发票系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的上诉理由。2012年《购销合同》载明商检报告原件送交重庆钢铁公司后,重庆钢铁公司按江船单船应付款的80%支付货款,全部货物发完后5日内完成结算。
该约定并未将交付发票作为双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重庆钢铁公司认为2012年《购销合同》因通汇煤炭公司未开具发票而不成就付款条件的上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
故对未付货款77982611.3元(包括未开具发票的货款),重庆钢铁公司均应支付。重庆钢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汇煤炭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虽然发票对企业非常重要,但从上述两例案例中法院观点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开票是付款的前提,付款方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是很难行得通的,时间拖久了,还可能有承担违约金的风险,那就得不偿失了。
如合同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也要注意以下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恒益丰泽公司提供发票与否,并不影响怡华公司所负有的付款义务,但可以成为怡华公司延期付款的理由以及计算怡华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依据,故合同中关于凭发票付款的约定可以视为是对怡华公司付款期限的一种约定,若恒益丰泽公司在供货后超过7日交付发票,则怡华公司见到发票后应立即足额支付货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已明确约定先票后款的情况下,如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操作方式一直是先支付货款再开票,付款方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很可能不被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675号裁判观点:“中建公司与银一百公司采购合同虽约定先开具发票再付款,但实际履行中中建公司都是先支付货款,现中建公司以未开具发票拒付剩余货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如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存在多样化,付款方仅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也可能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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