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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卖家不开发票,买家能拒绝付款吗?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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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 2022

  • 发票,在人们工作、生活,尤其是经济交往中变得十分普遍,对于企业而言,发票主要是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海涵律师常常接到顾问单位的咨询,卖方不开票,我们能拒绝付款吗?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认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01

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买方不得以卖方未票而拒绝付款。


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合同纠纷案件中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

《天涯海角风景区IC电子卡门禁系统合作项目补充合同之二》第5条约定的结算支付条款并未约定天涯海角公司付款必须以万联通公司开具发票为前提,且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


因此,万联通公司开具发票既不是天涯海角公司支付分成款的合同约定条件也不是法定条件,因此,天涯海角公司以万联通公司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来看一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511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观点:


“首先,关于重庆钢铁公司应否支付未开具发票的货款的问题。其一,关于重庆钢铁公司认为开具发票系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的上诉理由。2012年《购销合同》载明商检报告原件送交重庆钢铁公司后,重庆钢铁公司按江船单船应付款的80%支付货款,全部货物发完后5日内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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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并未将交付发票作为双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重庆钢铁公司认为2012年《购销合同》因通汇煤炭公司未开具发票而不成就付款条件的上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


2013年《购销合同》载明重庆钢铁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商检报告原件后办理结算,江船装船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余款。该约定虽然将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双方办理结算的前提条件,但同时约定剩余货款的支付期限为装船后2个月内,表明双方当事人对于最后付款期限已有明确约定。重庆钢铁公司认为该合同项下未开具发票的货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的上诉理由,亦与合同约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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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对未付货款77982611.3元(包括未开具发票的货款),重庆钢铁公司均应支付。重庆钢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汇煤炭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虽然发票对企业非常重要,但从上述两例案例中法院观点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开票是付款的前提,付款方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是很难行得通的,时间拖久了,还可能有承担违约金的风险,那就得不偿失了。



02

如合同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也要注意以下问题


01

    1.即使开票义务方逾期开票,付款方见票后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00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这么一个故事: 

怡华公司(需方)与丰泽公司(供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清楚载明双方应在供货后7天内凭发票100%结算货款且供方应提供其所供材料价款的发票,但丰泽公司在超出收货之日起7天才开的票,故怡华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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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为:“恒益丰泽公司提供发票与否,并不影响怡华公司所负有的付款义务,但可以成为怡华公司延期付款的理由以及计算怡华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依据,故合同中关于凭发票付款的约定可以视为是对怡华公司付款期限的一种约定,若恒益丰泽公司在供货后超过7日交付发票,则怡华公司见到发票后应立即足额支付货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02

    在合同已明确约定先票后款的情况下,如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操作方式一直是先支付货款再开票,付款方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很可能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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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675号裁判观点:“中建公司与银一百公司采购合同虽约定先开具发票再付款,但实际履行中中建公司都是先支付货款,现中建公司以未开具发票拒付剩余货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3

    如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存在多样化,付款方仅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也可能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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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裁判观点:“双方在2013年《购销合同》中虽然约定重钢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商检报告原件后办理结算,但同时也约定江船装船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余款,即对最后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既便双方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在通汇公司已开具发票的货款中有39945513.75元重钢公司也未按约定付款,通汇公司基于不安抗辩也享有付款请求权。故重钢公司关于通汇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38037097.55元货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03

海涵律师建议


1
对于付款方来说,如果有先票后款的需求,一定要有书面约定且务必表达清楚开票是作为付款的前提。若发现已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还不够明确,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救济。


2
如果无法达成“先票后款”的约定,付款一方可能也会担心对方不开票,那建议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束发票提供的具体时间,并设置收款方未按约定时间开票的违约责任。


3
当然,对于收款方来说,用先票后款的结算方式也会担心对方会以发票认定已付相应款项,那么建议在送达发票前要通过书面方式固定:“发票并非付款凭证,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第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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