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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广告宣传不合规,业绩不增反被罚——医疗化妆、教育培训篇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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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UG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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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二篇

医疗化妆篇

某家化妆品企业

设计了以下宣传海报。

我们一起来找找茬,

其中存在多少违法之处呢?

(可点击图片放大)



3

2

1

……


揭晓答案!


依照广告中“可以内服”的描述,该产品定性为一种药品、保健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它们与医疗器械一起统称“三品一械”。


结合《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在该广告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药三分毒”,功效不得随意保证


《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是药就有几分的偏性,偏性不对症就是毒。本广告中“100%安全”字样与《广告法》第十六条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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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广告中,使用了“纯天然”字样与“100%安全”并无因果关系。举例来说,大自然中的毒蘑菇也是纯天然植物,但显然并不安全;其他野生有毒动植物例如河豚、断肠草等,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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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本广告使用了个别消费者使用前后的对比照片,意图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通过个案来说服和诱导受众。但是,个体见效未必对全体人群均适用。个别广告中一些“专家”、“神医”现身说法,忽悠误导欺骗观众,危害极大,消费者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广告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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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鉴于广告讲座通常也是由“广告代言人”代言,故在此一并介绍。


三、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广告法》第十七条中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本广告中使用了如“祛风除湿”等体现疾病治疗效果的用语,但本产品并非药品,并不能产生药品才有的疗效。本广告并非药品,但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词汇描述,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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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品一械”广告应当经过审查,并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上文中,所述广告审查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同时,在该暂行办法还规定:“三品一械”广告应当显著表面广告批注字号。所述显著应当字体和颜色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中应当持续显示。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五、保健食品需注意认准“蓝帽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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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因此,保健食品的广告中应当明显标注“蓝帽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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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三篇

教育培训篇

同样的

先看范例

(可点击图片放大)



3

2

1

……


揭晓答案!


该广告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得含有对升学或培训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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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违法案例还例如:


【1】不参加高考,如何上名校?“差生”也能读名校!

【2】提分快,就选XX培训机构。

【3】先就业后付款,就业后,用工资支付学费。入学签就业协议,学成后进入知名企业;学费服务,学员在入学之前签订先就业后付款协议,只有就业后才需要按月缴纳学费;就业服务12万家雇主企业,3大自由就业平台,每一位学员都能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


(二)宣传“命题人员押题”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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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明示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本海报中,宣传前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的行为触犯了该规定。


考试泄题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尤其是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添加了考试作弊相关罪刑,稍有不慎可能触及犯罪。


同类违法案例还例如:所有招录数据来源于省教育考试院(省招生办),绝对权威!志愿填报专家也是考试院专家,且为考生一对一面对面专业指导!最新权威解读,2500+院校专业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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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传明星毕业生或涉及虚假宣传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形象作代言。个别的案例不代表全体的效果,过去的荣耀也不代表未来的辉煌。“报喜不报忧”可能使受众产生误导,进而构成虚假宣传,该行为违背《广告法》的精神。


尤其需要提醒,往年每年毕业季,多数学校官网都有“状元榜”等类似板块,或在校园内外以电子屏、横幅等方式进行“炫耀”,这些行为本质上都与本条规定相违背,且与国家“双减”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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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延伸阅读


除了上述规定外,《广告法》中还有下述规定,在此一并介绍:


① 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② 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应当积极向上


《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以上违法之处大家都找到了吗?通过复盘我们可以看出,很多时候大家不以为意甚至习以为常的宣传文案,竟然都埋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希望大家能提高广告合规意识,真正将广告合规融入自己企业合规的实践中!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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