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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 2022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8月有哪些对企业和个人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黑土地保护法》对黑土地的范围以及种植要求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保护的是黑土地所在四省区内的黑土耕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要求符合标准的黑土地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用于粮食的生产。
该法第6条~第16条,对国务院、四省区、县级以及乡镇及其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压实压紧各机关部门的保护责任,防范黑土地粮食生产安全的重大风险。
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黑土地保护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支持各类主体开展黑土地保护技术服务,并规定了保护奖励机制。
此外,《黑土地保护法》第29~37条
是对违法利用黑土地的不法分子进一步的严厉打击,明确要求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非法买卖黑土行为的“全链条”监管。
(1)近些年,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东北地区经常会出现盗卖黑土地的违法情形,不法分子通常获利较高。
(2)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黑土地保护法明确规定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水法等有关法律。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将进行从重处罚。
(3)其中,该法第31条以及第32条规定,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盗挖滥挖黑土以及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依照土地管理、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加大了违法利用黑土地的惩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明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宗旨、调整适用范围;明确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及相关合约的定义;规定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
02
(1)明确期货交易及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方式以及期货交易的场所要求;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
(2)确立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的注册制度;明确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持仓限额、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等制度,并规范程序化交易。
(3)结合衍生品交易的特殊性,对单一协议、履约担保、交易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等基本制度作出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机构依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则。
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等制度;要求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在存管机构专户存放、分别管理,禁止违规挪用;明确违约处置程序,确立保证金及相关财产破产保护的原则;规定了期货的交割规则。
规定交易者适当性原则,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与普通交易者;构建多元化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调解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设立交易者保障基金。
(1)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的主体范围,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范,强化期货经营机构的公司治理。
(2)明确期货交易场所的主体范围,规定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责,明确期货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明确期货服务机构的主体范围,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明确期货服务机构的基本行为规范。
规定期货业协会的组织形式与主要职责。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对跨境管辖与协作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1.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3.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拓展社会监督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明确了对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精神,在《条例》中对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做出细化规定,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登记”。
创设了对举办者的禁止性规定。为避免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侵害幼儿园、教职工或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条例》中创设了对举办者的禁止性规定,从源头保障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学前教育行业信用惩戒机制。在《条例》中增设教育行业信用惩戒机制,作为对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明确了违反《条例》的学前教育保教人员将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进一步净化学前教育的行业环境。
首次提出幼儿园心理健康教师配备要求。关注学前儿童心理健康问题,《条例》中明确“幼儿园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推动2-3岁托育服务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在《条例》中明确“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规范幼儿园2-3岁托班管理,推动“幼有善育”民生问题的解决和人口政策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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