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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 2022
增资和减资作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对注册资本进行调整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定程序。特别是减资行为,因减资将导致公司公示的责任财产减少,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资产减少,对债权人利益关系甚大。因此,法律对于减资程序进行严格限制,并在公司违法减资时给予债权人相应的救济手段。如果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
上诉人张建喜、李树忠因与被上诉人张伟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9779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来派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简称来派对公司)于2016年1月4日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股东张建喜认缴275万元,李树忠认缴275万元。2019年7月11日、2020年4月19日,来派对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减少注册资本900万元,相应减少各位股东的出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0年10月14日,来派对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万元,减少注册资本95万元,相应减少各位股东的出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张伟芬于2015年12月31日向林怀羽出借110万元,来派对公司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后林怀羽和来派对公司未还款,故张伟芬于2018年3月22日起诉林怀羽、来派对公司。
2018年9月20日,张伟芬一审败诉;2019年9月24日,张伟芬二审胜诉。
二审判决生效后,张伟芬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来派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终结本次执行。张伟芬据此在该执行案件中申请追加来派对公司的股东张建喜、李树忠等人,执行法院裁定来派对公司各股东以各自在来派对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时的认缴出资额范围对张伟芬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建喜、李树忠应否被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分别在其原认缴的27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来派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来派对公司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而张建喜、李树忠作为来派对公司的股东,至今仍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故张伟芬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认缴未缴的27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来派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张建喜、李树忠以来派对公司已减资为由,上诉认为其无需在原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来派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来派对公司办理第一次减资手续系在其与张伟芬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二次减资发生在(2019)粤01民终2003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确定来派对公司的债务之后,张建喜、李树忠作为来派对公司的股东,明知或应知公司对张伟芬负有债务未清偿仍与其他股东决议进行减资,且无证据反映来派对公司有向张伟芬履行通知义务,故来派对公司的减资行为不能约束张伟芬,也不能免除张建喜、李树忠按原认缴出资金额承担的股东责任。故此,张建喜、李树忠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司法观点
(一)法定减资程序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减资程序瑕疵
1.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对债权人不发生约束效力
公司减资时需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仅刊登报纸公告,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
2.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即进行减资的行为相当于抽逃出资,既损害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减资后股东出资义务相应减少,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全面出资的义务,并应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
海涵律师的建议
公司减资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常见情况为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不合理,导致债权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利。
① 对于进行减资的公司而言,公司减资时,公司务必严格履行减资告知程序,即在股东会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于通知债权人的行为,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公司履行法定义务。
② 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应定期检查、确认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如发现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可以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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