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选
FEB . 2021
1.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4.《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5.《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6.《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7.《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8.《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2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21年的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这对职工工伤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产生了影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7412×20=94824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的区分,全国统一标准。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制定通过《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4章,34条),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① 明确登记机构的职责以及担保权人的注意义务
《办法》规定登记场所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统一登记系统”,该系统基于互联网运行,所有的登记和查询均由当事人在统一登记系统自主操作完成,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负责,登记机构不做审查。
同时,新增了担保权人登记的提示条款,增加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应达到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要求,增加因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利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② 取消展期登记只能在登记到期前90日内办理的限制
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登记期限届满90日内,可以申请展期。《办法》将时间限制取消,优化了展期登记操作流程,整体上有助于登记效率的提升。
③ 完善了登记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五条对最高债权额的界定及其登记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第二款明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办法》增加关于“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在登记层面配合了《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落实。
④ 细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职责
《办法》强调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的“督促指导”职能,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同时明确征信中心的职责是“登记信息内部控制”“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体现了权力部门的角色转换。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共5章,27条),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① 增加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在第四条明确税务机关对在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依法保密。
② 明确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
充分考虑失信主体确定的一致性、合理性,在第六条关于失信主体确定标准规定中,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
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③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在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确定失信主体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在第九条增加及时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④ 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
在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在相关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在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⑤ 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
在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失信主体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⑥ 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第十二条明确只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⑦ 明确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⑧ 明确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
为减轻当事人办税负担,按照必要性原则,在第十九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
⑨ 严格提前停止公布的审批程序
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信主体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税务机关经报规定层级的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准予停止公布决定,并在5日内停止公布。
⑩ 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
为体现“宽严相济”“过惩相当”,在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和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逃骗抗、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罚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⑪ 增加信用培训的规定
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可以组织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强化对失信主体的正面引导。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修订《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52条),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① 明确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
《办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② 做好权益性审核与合法性审核的衔接
《办法》结合了目前的公文处理流程,明确税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先根据规定会签相关部门,再依次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③ 规定权益性审核的具体事项和处理方式
《办法》明确纳税服务部门权益性审核的事项包括了以下方面:
第一,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主要涉及业务办理环节、报送资料、管理事项等方面;
第二,是否存在泄露税务行政相对人税费保密信息风险。此外,对审核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纳税服务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④ 明确备案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并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办法》明确上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会同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生态环境部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是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33条),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① 明确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
重点关注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同时对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程序、企业纳入名单的期限进行了规定。
② 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
对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
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③ 明确了违规情形及相应罚则
《办法》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和报送、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违规情形及相应罚则。
④ 环境信息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办法》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5章,共25条),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① 适用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办法》适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② 公开信息范围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为与医疗服务提供关系密切的信息内容。第七条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规定。对于“应当公开”和“不得公开”之外的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及服务需求自行确定公开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很多系履行相关政府部门政策文件要求,为了方便开展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转载已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
但因相关政策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如医疗卫生机构未予转载,需要申请文件公开的,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制发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③ 公开方式
根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以便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服务信息的需求。
④ 公开途径
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目前普遍采用的公开途径列出,供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
⑤ 救济途径
根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办法》规定了向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途径,行政机关收到申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
⑥ 违规处理
在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办法》规定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制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3条),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① 明确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主体
《办法》主要侧重于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活动进行审查和对部分重要产品等发起审查,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
而《办法》的本次修订主要侧重于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并明确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② 对审查主体、对象和审查流程做出了解释
首先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的监管机制及主体,即包括领导机制、工作机制、执行机制在内“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其次规定了审查对象,主要包括被审查者主体和被审查者行为两方面。被审查者主体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网络平台运营者。
被审查者行为包括设施被控制破坏、业务连续性中断、供应中断、违反法规、重要核心数据信息出境、重要数据信息被外方控制利用、其他等情形。最后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的两类审查程序,即一般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
③ 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供给能力
网络安全产业在落实《办法》要求、支撑和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相关安全方面,需要发挥制度参与、技术产品及方案提供、服务支撑三方面作用。
制度参与方面,网络安全企业和行业通过自身业务实践,参与和支持相关的制度标准,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评估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技术要求”等等。
产品和方案方面,强化相关技术研发和产品研制,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风险感知和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系统漏洞检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威胁溯源和取证”等等。
服务支撑方面,强化试点和服务运营等能力全面服务相关工作,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应急演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培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一体化运营服务”等等。
④ 提升数据安全防护供给能力
网络安全产业在落实《办法》相关要求、支撑和保障数据安全方面,同样发挥三方面作用。
针对参与和支撑相关数据安全制度完善,企业和行业重点围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要网络安全服务产品和服务目录”“数据安全审查办法”等方向,加强探索并积累实践案例。
针对相关数据安全产品和方案,重点开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敏感数据识别”“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审计”等技术产品方案研发。
针对有关数据安全服务支撑,强化“数据安全应急”“重要数据灾备与恢复”“数据溯源取证”服务支撑能力和队伍建设等。《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作出明确的补充,对网络安全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指导意见。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订《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6章,91条),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① 明确实施农业行政处罚主体
《规定》指出,农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② 完善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规定》明确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③ 细化了农业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则
《规定》调整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到送达执行的程序规则,修改了农业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审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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