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选 JUN . 202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6.《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6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1.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著作权法》明确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更改了作品含义及范围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作品含义由原来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同条第一款第(六)项由原来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3.保障了合作作品的流通及合作作品作者的经济收益
《著作权法》新增了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体现阅读障碍者的关爱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由原来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扩大了对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作品范围。
5.保障演员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新增了第四十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共8章,82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1.禁止滥用专利权
《专利法》新增了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2.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由原来的“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新增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不合理迟延授予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专利法》新增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4.药品专利特别保护
《专利法》新增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5.增加保留新颖性的情形
《专利法》新增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6.新增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
《专利法》明确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范围,由原来的一万至一百万元提高到三万~五百万元。提高专利侵权违法成本。
7.延长专利侵权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二年修改为三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保持一致。
8.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专利法》明确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7章,68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1.尊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2.加强专门学校建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3.引入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力量参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4.修改不良行为含义及范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将“不良行为”的含义修改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同时将下列行为列为新的不良行为,例如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等。
5.学校具体管理教育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例如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
6.针对未成年人以矫治教育为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例如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等。
7.禁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表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9章,共132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1.增加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3.学校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完善委托照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共10章,74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1.解决“三农问题”
《乡村振兴促进法》既立足乡村,着眼“三农”,又拓宽思路、跳出乡村,将“三农”问题的解决置于整个国民经济社会全局中把握,通过城乡一体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思路解决好“三农”问题。正因如此,《乡村振兴促进法》专设“城乡融合”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相关要求和职责。
2.保护耕地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3.保护生态环境
《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4.扶持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促进法》设立“扶持措施”专章,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
5.保障落到实处
为确保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层层压实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乡村振兴促进法》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多层次、多角度地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方面的责任。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共5章,30条),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1.主播需年满十六周岁
《办法》明确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2.防止主播逃税漏税
《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侧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4.保护肖像权
《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5.加强直播平台管理责任
《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的多项义务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备案手续、开展安全评估、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机制措施、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及平台公约、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1.确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
《条例》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将医疗器械注册证与生产许可证解绑,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他方生产,为科创型、中小型企业参与医疗器械研发提供了政策便利。
2.鼓励创新医疗器械发展
《条例》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政策发展重点,优先审评审批创新医疗器械。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进口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在国内注册/备案时免于提交境外主管部门准许其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3.提高器械可及性、满足临床实际需求
《条例》明确对治疗罕见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可附条件批准。出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可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医疗器械。医疗机构经国家药监局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可少量进口临床急需的II、III类医疗器械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4.加大惩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处罚到人”
《条例》明确特别是对涉及资质、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最高罚款从过去货值金额10倍提高到30倍(如生产经营无证II类、III类医疗器械,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交虚假资料等)。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最高可以并处3倍罚款,5年直至终身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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