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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五一劳动小长假开启,5月新法解析提前看!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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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Y . 2021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3.《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5.《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 6.《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7.《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每月速递生效施行的新法新规旨在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稳定发展。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5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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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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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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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①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②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③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④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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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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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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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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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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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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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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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


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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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簿。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修改:


1.在“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均增加“担保范围”、“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2.将“抵押权登记信息”页的“最高债权数额”修改为“最高债权额”并独立为一个栏目,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所对应的最高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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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更改法律依据,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各地要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抓紧升级改造各级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和修改的栏目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并实时完整上传汇交登记信息。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增加“担保范围”等栏目,完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记工作顺畅开展。


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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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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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二)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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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四)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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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六)《办法》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七)《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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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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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董监高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董监高规定》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在监管标准总体不降低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备案管理制度,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董监高任职条件,强化持续监管,更好地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稳健运营。主要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监管主体


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二)设定任职条件


一是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二是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三是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该领域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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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任职管理


一是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二是对兼职和代为履职等行为进行规范。三是提出公示要求,董监高的聘任或者解聘情况应当通过公司官网公示。


(四)规定备案流程和材料


一是明确董监高人员的任职统一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二是对董监高任职备案时间、材料内容和形式等作出规定。三是规定不需备案的改任、兼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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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六)明确管理手段


一旦出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记入信息系统、出具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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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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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节前,国务院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个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其对防范非法集资的监管体系等方面将会产生重要影响。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条例》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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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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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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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以及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据介绍,2020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5618件,审结524387件,比2019年分别上升9.1%和10.2%。出台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授权确权、网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等方面的10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晰裁判规则,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司法标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惩侵权行为。集中清理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18件、废止4件,保证民法典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准确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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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布的《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举措。《规划》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司法公信力、影响力和权威性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规划》明确,要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推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带动技术产业升级;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布局;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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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强调,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保障,要求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注重优秀人才选拔培养,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助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增强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人民法院各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三)发布会还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等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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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据了解,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司法政策,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一体化保护,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目前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龙头,以北京、上海、广东广州、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以22家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以高、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人民法院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派员参加多项重要国际会议和双边、多边谈判,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此次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则分别从不同视角展示了中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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