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选
FEB . 202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3. 《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4.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5.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6.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人民币32189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时光不停、奋斗不止,每月生效施行的新法新规只为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稳定发展。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常法中心的脚步,一同来看看2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0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由64条增加至86条,并于2021年07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① 增加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种类;并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制定补充行政处罚的程序。
② 执法机构方面,明确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可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增加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如监察委)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规定经法定程序后,行政处罚权可交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使;增加了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规定。
③ 完善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标准、复议、申请回避等制度,增加了有关处罚证据种类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增加规定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由2年增加至5年。
④ 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可以对自然人和组织当场予以行政处罚的额度分别由50元、1000元增加至200元以下和3000元以下;明确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义务,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检查或调查;明确了必须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范围;申请听证的期限由3日延长至5日。
⑤ 增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规定适用于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和组织。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8类特定人群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重点内容如下:
一、《办法》将8类特定人群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纳入政策范围的8类特定人员包括:
① 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
② 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③ 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④ 单位见习人员;
⑤ 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⑥ 村(社区)两委人员;
⑦ 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
⑧ 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
二、从业单位可自愿选择为特定人员单项参保
① 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即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并未要求“五险统征”,从业单位可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三、工伤保险单项参保和缴费方式更灵活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费率按照其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四、单项参保同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项待遇权利
《办法》规定,已参保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为参保人员提供了稳定保障。
五、参保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超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两者。为解决这个双方待遇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办法》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为此,《办法》也鼓励从业单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从业人员再购买一定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更好地增强保障、化解风险。
为消除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可能被认为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顾虑,《办法》明确按规定自愿选择为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形成完善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制度基础。《办法》于2021年01月20日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① 适用范围:《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市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商事登记)(以下简称“市电子印章系统”),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和相关自然人发放的电子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及其他业务用章。商事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他电子印章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② 法律效力: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 业务系统:深圳市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电子印章系统”)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单位依据国家、广东省电子印章相关标准,并结合深圳市实际建设,提供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等服务,与国家、广东省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④ 安全可靠:采用密码与区块链技术,让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仅受持有人控制,任何授权和使用均留痕并可查可验,任何对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签章文件内容和形式的改动均会被发现。
⑤ 领用免费:深圳市商事主体均可免费领取一套四枚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新设企业可以同步免费领取商事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1年02月01日实施生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据此,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据此,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加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将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四、关于监督管理主体和职责。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据此,《规定》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① 将监管主体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② 机构改革后,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范围由过去负责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管工作扩展为对核工业核与辐射技术的全行业管理,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做了相应调整和扩展。同时,根据现有医疗机构放射卫生工作实际,新《规定》增加了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按照放射诊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③ 机构改革后,煤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划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据此,本次修订中将煤矿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纳入《规定》的调整范围。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1年01月22日发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规定》将于2021年02月22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① 《规定》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用户提供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网络文化。
② 《规定》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生态治理、著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健全公众账号注册认证、资质审核、主体公示、动态核验、运营推广等管理措施,完善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全面加强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行为的基础管理和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平台内容安全、账号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③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用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把关,依法依规管理运营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账号内容安全和清朗网络空间。
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人民币32189元
2021年1月18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2020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人民币32189元,该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计算公示如下:
①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②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10646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63876元。
③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按月支付);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要点如下:
① 完善动物防疫方针。
根据动物防疫自身规律,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加入净化、消灭的方针;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补全动物防疫监管链条。
② 完善防疫责任体系。
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强化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理顺相关部门在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③ 完善防疫制度体系。
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调整并加强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新增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
④ 完善公共卫生保障。
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增加了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明确了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⑤ 完善兽医管理制度。
专门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规范海关官方兽医管理,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
⑥ 完善防疫体系建设。
调整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稳定、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配备与检疫工作相匹配的官方兽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⑦ 完善防疫保障措施。
加强动物防疫财政保障力度,明确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要给予补偿。增加防疫人员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规定,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⑧ 完善法律责任设定。
根据法律制度的调整和设定情况,对义务性、禁止性的条款均设定了相应罚则。从严设定处罚标准,增加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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