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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 2022
相信劳资双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名词并不陌生。往夸张得来说,部分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态度可以说是闻风丧胆。相反地,有的劳动者则认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万事大吉了,仿佛拿到了“铁饭碗”。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让本篇法讯带领我们揭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神秘面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严格的法律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便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
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置过多的门槛,但是对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即在满足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均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属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辞退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了前面提到的“可以签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推定的情况,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吗?
(一)在满足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只要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吗?
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着这样的误区,认为只要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主动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深圳地区的人民法院大多认为,即使满足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劳动者仍应当在前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期限因法定事由顺延导致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如出现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而据前文所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
此时可能出现一种极为尴尬的情形: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生了法定顺延导致劳动者满足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亦主动提出续订请求,此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针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2019)沪0106民初15529号认为,因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法定事由导致劳动合同顺延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特殊情况,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作出了相应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在法律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而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后果纳入其中,最终该法院驳回了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而浙江省、江苏省地区的人民法院对此则持支持态度,分别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规定,认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情形延续并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于广东地区而言,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亦提出了与浙江省、江苏省地区的人民法院相同的裁判精神意见,但现该座谈会纪要已被作废止处理。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吗?
我们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无确认终止时间的合同,这也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最大的区别。此时有人会想:“既然都‘无确认终止时间’了,那岂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吗?”这也是许多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另一大误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确认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是可通过协商解除、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仍应当优先留用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而此处的“优先留用”亦不代表“不能辞退”。
结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洪水猛兽”,用人单位无需对其避而不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护身符”,劳动者亦不必对其期望过高。和谐可持续的劳动关系并不只能依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只有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足够的安全感,且双方关系形成良性循环后,方能产生更稳定的劳资关系。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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