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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 2022
近年来,海涵争议解决中心接到很多顾问单位的劳动案件,其中有很多案件的起因是员工和企业闹出不愉快后不辞而别,一些企业视为员工自动离职直接停发其最后一个月工资待遇,员工一纸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实,这种情况不止发生在海涵的顾问单位,很多企业都会存在这种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自动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企业单方解除三种方式,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自动解除,而实务中很多企业恰恰喜欢将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成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这种做法其实只是企业的一厢情愿而已。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自动离职”的处理进行规定,但原劳动部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曾明确:1.“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2.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可以看出,员工“自动离职”并不当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除名处理。虽然该文件已经失效,但企业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仍需按程序办理离职的手续。
企业对员工擅自离岗处理不当,
可能会面临的风险。
① 员工在外期间如果发生事故,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风险;
② 由于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劳动者在外失踪或者死亡,家属将向用人单位索赔;
③ 如果按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可能会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④ 如果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置之不理,重新找人顶替岗位,存在员工去而复返后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⑤ 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拒不提供离职证明的损失;
⑥ 由于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劳动者可能会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权益。
企业应该如何规避上述风险
员工不辞而别或长期不在岗,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① 当企业发现员工没按正常上班时间到岗或者多日未到岗后,要立即向其入职时确认的地址邮寄书面的《返岗通知书》,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逾期不到岗的后果;如果没有地址,则可通过电话或者工作微信等方式与员工取得联系,向其告知以上内容并做好证据留痕。
② 如果员工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到岗,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程序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如企业设立工会的,解除前还需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③ 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书面方式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不应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可见,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劳动合同解除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真正的道别是没有道别,真正的离开,从来都是不辞而别。唯有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做好各种风险防控,才能在劳资纠纷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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