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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五问五答解决“停工留薪期”中80%的问题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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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DEC . 2021

  • 近期,海涵常法中心频繁接到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咨询——“停工留薪期待遇怎么算啊”“停
    工留薪期期间是多久啊”等问题。为了便于大家的理解,本期企业法讯与您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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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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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期限有多长?谁有权决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系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和出院证明等材料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标准对医疗期的长短加以确认,由此确定停工留薪期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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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按照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字面解读来看,停工留薪期一般为十二个月,满足特定情况的可以延长,但期限共计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据此,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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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公报案例【(2016)粤03行终792号】的裁判观点阐明,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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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停工留薪期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未对“原工资福利待遇”进行明确定义和解释,各地的规定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计算方式,差异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还享有另一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情况下工伤职工都是自行聘请他人护理,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可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护理费。由于广东省和深圳市均未公布统一的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深圳地区的裁判实践普遍认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应当参照实际发生护理费时的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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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的劳动者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待遇并非“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职工工伤复发的,可依法申请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保障其应享受的合法权益,这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法律精神。


同时,该条规定并未排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后出现的工伤复发情形的适用,在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对前述观点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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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6208号民事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影响该工伤保险待遇的享有。”


“(2019)粤03民终27719号民事判决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月20日到期终止。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2月8日属于陈通军工伤复发的医疗期,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伤待遇。陈通军诉请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2月8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于法有据。”


综上,工伤复发待遇的享受不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存续为前提,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职工工伤复发的,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期的待遇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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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及“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否认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等情形下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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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就是,如前所述,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并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企业不仅应支付企业本应承担的工伤待遇部分,在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还需要一并承担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不仅如此,由于停工留薪期未届满且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果未明确,此时若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也有可能因协议内容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情况而被撤销。




结语



停工留薪期作为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接受工伤治疗却能够享受到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特殊期间,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具有重要意义。因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法律赋予的对应权利,故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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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明确注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除少数特别情况(如单侧膝下缺失治疗终结评残后安装假肢需要一定的适用期和个体治疗终结后需要特

别的功能锻炼的)外,医疗终结期视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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