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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公司未清算就注销,公司欠的债可以找股东要吗?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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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OCT . 2021

  • 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为躲避债务,在注销过程中不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当公司发生破产、兼并收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清算程序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公司的法人资格就此终结。


公司注销前应当清算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务未完全清偿的,在公司法人资格灭失后,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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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导读



经典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就布料加工发生业务往来,A公司为B公司加工布料,B公司支付了部分加工费,但仍拖欠部分货款。经协商,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双方对账确认债务后,B公司保证继续清偿剩余债务,B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落款处签字。


半年后,因B公司未清偿债务,A公司向法院起诉。


在A公司起诉期间,B公司股东甲和乙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载明因经营不善的原因,决定解散B公司,成立甲为负责人,甲和乙为成员的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


B公司于省级报纸刊登清算公告并作出有关公司注销登记的股东会决议。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清算组已于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所有债权人。


最终B公司经核准注销。


法院认为:甲和乙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存在合法债权人的情况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虚假清算报告申请公司注销,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违反法律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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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注销不清算或虚假清算,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法定前置程序。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同时履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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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为躲避债务,在注销过程中不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违法进行清算的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股东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工商登记部门均要求公司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股东所作的承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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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实操指引



(一)做好事前风险预防,警惕债务人经营异常情况


对于尚未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除日常催款外,还应定期检查、确认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如发生停止经营、大量辞退员工等情况时,需要确认债务人是否发生经营困难,或是准备注销公司。


债权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债务人是否存在清算或简易注销等情况,如发现债务人正在进行清算或简易注销,可以及时申报债权或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异议。

如确认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保全,查封、冻结债务人名下财产,并申请限制债务人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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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注销后主动维权,追究股东责任

对于已经注销的债务人,可以委托律师向工商登记部门调取债务人公司档案资料,确定债务人的清算情况,并以此确立诉讼思路,向未清算即注销的公司股东或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的清算组成员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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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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