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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 2021
一个公司的控制权之于创始人股东而言,犹如鱼儿离不开水。创始人股东的想法、创意以及对于一个公司的发展计划对于这个公司而言,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
正如前段时间火遍全网的“李子柒事件”。李子柒在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并不占优势,她本人对商业化的参与十分微弱,尽管她作为该公司的流量,稍有不慎仍有可能被资本踢出局。
新浪创始人王志东被赶出董事会、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被扫地出门等案例无不反映了控制权的重要性。与之相反,不论是马云对阿里巴巴、刘强东团队对京东亦或是雷军对小米,他们的持股比例都远远达不到51%这一相对控制权的标准(甚至仅为个位数),但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一个公司想要做大做强,资金、人才的引入是关键,在此过程中势必会对公司股权带来冲击和挑战。避免上述局面的发生,把握公司控制权是关键!
那么,实现企业控制权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搭建持股平台
搭建持股平台是较为复杂的一种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都可作为持股平台。
新股东被纳入持股平台后,通过间接的方式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这部分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实际上系由持股平台行使。
基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质,这种方式为较多公司所选择。新股东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有限合伙人),创始人股东则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GP虽然在有限合伙企业里持少量股权,但却可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表决权。
例如:目标公司拟释放10%的股权用以员工的股权激励,将员工纳入有限合伙企业后,这10%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GP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行使。
持股平台,可以放置外部投资人,也可以作为股权激励的工具。通过架一层平台的方式,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集权”、“节税”。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本质上就是一份合同,约束着签署这份协议的股东。大家抱团一致对外,对某个事项作出同样的表决。如各位股东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则以某位股东的意见为准。
一致行动人协议基于其合同的性质,只能够约束签约主体,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某位小股东的股权被他人继承,继承人需另行签署协议方可对其生效。因此,订立协议条款时,需要最大程度考虑到可能使协议失去效力的情形并加以约束,实现控制权的稳定。
(三)委托投票权/表决权
与“一致行动人”有所不同,表决权委托旨在直接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其他方行使,委托人完全放弃表决权,由受托方股东以自己的独立判断,依照其自身的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委托方股东同意。
委托表决权实质上是将持股比例与表决比例相分离,也就是说持股比例≠表决比例≠分红比例,可以被看作是AB股的一种变通方式。
创始人股东可以单独与新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也可以直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如股东A持股30%,享有投票权/表决权70%。
(四)公司章程控制
公司章程通常被看做是“公司宪法”,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有股东的行为都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然而,公司章程的作用时常被许多股东忽视,他们甚至不清楚公司可以自行对章程做定制化的修改!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很大的意思自治的空间,除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根据需求作出相应调整。例如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的决策机制,高管的任免方式等等。
通过公司章程,也同样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五)AB股
AB股结构,即为大家所熟知的“同股不同权”。A股一般为普通投票权股票,而B股为特别投票权股票。相同份额的特别投票权所享有的表决权通常为普通投票权股票的2-10倍。就电商平台京东为例,创始人刘强东所持有的股票,其1股甚至拥有高达20票的表决权。
与前述方式不同,AB股结构天生就是一种实现创始人股东控制权的方式,对其他股东实现配合的依赖程度也较低,因此在2020年11月《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实施后,因其对“同股不同权”的明确规定而为深圳许多企业所关注。这个结构能够帮助创始人股东在拥有较少股权比例的情况下,拥有较大的表决权,进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但想要在工商登记中体现法律规定的这种AB股,实现该制度的真正落地,目前尚难以真正实现,也缺乏案例可供参考。
海涵律师建议
资本扩张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创始人股东需谨慎考虑、审慎规划企业融资的节奏,采用合理的掌握控制权的方式,实现相互的平衡。
我们接触了不少客户,他们作为创始人愿基于对亲朋好友的信任接受投资,但并未作任何安排,最后慢慢对自己的企业失去控制权,或者与其他股东发生争议后,则追悔莫及。
因此,我们建议大家根据本文所述的几种模式,妥善考虑可适用的方式,必要时可委托本所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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