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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90%的公司章程是空洞的模板文件, 你知道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吗?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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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FEB. 2021

  •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级文件”,但90%的公司章程要么是依据公司法所作的简单规定,要么是照搬照抄工商部门的模板文件,而忽视了公司法中赋予公司章程自主规定的事项。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发展中是必不可少的。


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你是不是随便在网上下载的一个公司章程范本呢?或者临时让设立公司的经办人员在工商局营业大厅柜台上的章程文本中做填空题,股东们看都不看就随便签上自己的大名草草了事呢?是不是直到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股东们都不知道公司章程里写的是什么?大家在设立公司的时候都没有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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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公司章程?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法律是宪法;对于一个公司而言,最重要的规定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小宪法”,是公司最高层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制作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是对以下三个问题的回答:我们是怎样一家公司、我们的公司如何创立、我们的公司如何运行。


公司章程关乎公司的股权结构,关系公司的治理结构,关联到公司股东、高管、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公司章程失灵,那就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定时炸弹,许多公司治理中的僵局和争斗,实际上就是因为公司章程条款不完备、不科学、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公司章程的起草应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制定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才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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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司法中最重要的一句话: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


法律规范一般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在公司法中,对于强行性规范,公司的设立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对于任意性(授权性)规范,投资者或股东们则在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中享有一定的意思自治权利,股东们可以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


那在公司法中,有哪些内容是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或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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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主要介绍其中四个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也是我们认为对股东合作非常重要的四个事项。


① 公司章程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表决比例应当与出资比例相同,这是资本多数决的体现。但是如果仅由出资的多少决定股东的表决权,货币出资较少的就会处于劣势地位,对公司的决策产生的影响也会比较小。


如果公司想要尽可能多的吸引不同背景或拥有不同资源的投资者,则可以在股东的表决权上不一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而可以约定其他表决方式,比如可以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资源的重要程度而赋予股东们不同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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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虽然说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取红利的,但每个股东在背景、能力、诉求上都是不同的。有的股东比较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的股东则愿意在公司治理中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还有就是有些公司也希望通过多分红的方式来激励公司员工或其他股东,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就不一定需要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而可以按照股东之间的约定或公司的发展需要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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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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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很注重人合性,强调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陌生的“股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这种“人合性”。因此,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定的意思自治权利,股权转让不一定按照公司法的转让规则进行,可以由股东之间自主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所以,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约定股权的转让规则,可以很简化,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股东可以灵活退出,也可以设定得很复杂,限制某些股东转让股权,比如限制某些技术股东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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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董事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公司章程既可以扩大董事会的职权,也可以限制董事会的职权。事关公司大局的决策事项,往往会引发股东会和董事会这两个机构之间的争议,而公司章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划分这两个机构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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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构成、选任、任期、职责、议事方式等事项仅仅做了简单的示范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操作,未对上述事项予以细化和明确,则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权限和运行,将很难满足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需要,不能事先防范公司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僵局。


因此,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应抓住设立的时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个性化制定适合公司发展及可有效制约董监高行为的公司章程。


在公司法中,还赋予了公司章程其他的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比如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经理职权的范围、对外担保、股东资格的继承等,这些事项都事关公司的运营发展,如果投资人或股东利用好这些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将会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有利于公司按照自己设定的方向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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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涵律师建议


公司章程的制定事关紧要,在公司章程拟定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 符合法定的要求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该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二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三是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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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


公司法的规定只是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大部分只是一些通用条款。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个体差异还是很大的。一个成功的公司应该是一个具有自己特色的公司,而公司的特色则主要体现在其公司章程的制定中,并通过公司章程为外界所了解。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应该要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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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司章程需要专业人士起草


公司章程内容比较繁多和复杂,公司章程不是随便弄一个模板进行工商登记就万事大吉了。因此,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这样公司章程不仅能符合登记注册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使公司章程符合本公司的实际需求,便于公司经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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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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