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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021
最近海涵常法中心接到的日常咨询中,多次出现类似“我们集团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能否直接适用于下属的各个公司”的咨询提问。众所周知,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实施自主用工管理的“小宪法”,对于公司而言至关重要;而完善的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则是保障用工自主权的关键。
那么在遇到一些特殊主体公司时,在规章制度的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将带大家一一分析。
母公司、子公司、集团公司各指什么?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一对相对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外一家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对另外一家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则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母公司实际控制着子公司,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对外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而我们经常听到的“集团公司”是什么呢?实际上,集团公司只是一种社会称谓,并不是法律概念。集团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当然适用母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前所述,因集团公司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地位,因此其也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更不属于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的法定主体。即集团公司无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可言。
而在实际操作中,规章制度往往是由母公司负责制定及发布,那么,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当然适用于子公司呢?答案是不能当然适用。
前文提到,虽然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用人单位可依据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独立自主的用工管理。此种特性决定了不能只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而将母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子公司员工。
那这样是不是代表着母子公司之间必须要单独制定各自实施的规章制度呢?部分司法实践观点认为,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转化成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子公司,但仍需要子公司内部对母公司规章制度内容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及公示程序,完善前述程序后的母公司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子公司员工生效。
鉴于母子公司为相互独立的两家用人单位,母公司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不一定当然适合子公司直接适用。子公司可根据自身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调整出贴合子公司自身发展情况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规定,有些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产生直接的拘束力,用人单位履行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得到法律认可,才能最大化合法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
海涵律师的建议
用人单位承担规章制度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妥善证明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及公示程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那么对于规章制度制定后的民主协商程序和公示程序应当如何履行呢?海涵常法中心律师建议如下:
1. 民主协商程序:主要分要征求意见阶段和协商确定阶段,着重体现民主沟通的过程。
① 首先应当与员工讨论制度草案,征求意见。一般来说,通过会议讨论征求意见是最稳妥的方式。但对于规模较大、员工众多的公司来说,召开全体员工会议比较困难的,也可以考虑通过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让员工签字并提出意见。
② 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公司需要根据征求的意见内容,拟定一个正式的制度文本,并与员工协商确定。在该阶段需着重体现与员工协商讨论的内容,并就最终实施的规章制度文本进行表决实施,在形式上也建议通过会议方式进行。
③ 在召开相关会议时,应明确会议主题、内容、时间以及参会人员,做好会议通知及会议签到工作,同时记录好会议纪要,并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同如有可能,还可以对会议召开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进一步留存相关记录和证据。
2. 公示程序:用人单位最好采取较易留存证据的公示手段,此处提供两种公示方式给用人单位参考适用:
① 用人单位可通过让劳动者签收“规章制度签收表”的方式完成公示程序:发放纸质版规章制度最佳,但用人单位亦可在签收表中明确指引规章制度的查阅路径(已上传至内部工作群或已发送至内部工作邮箱等),让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签收表上签字并确认其已充分了解规章制度内容和同意遵守等,进而完成规章制度的送达和公示。
② 通过组织学习的方式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但用人单位需注意留存过程中的学习记录,培训后让劳动者签收“规章制度签收表”,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制作成相关微信公众号推文,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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