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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 2021
2020年国庆档,电影《夺冠》取得了8.36亿票房的优异成绩,但自2020年初预告片放出以后便争议不断,尤以针对功勋教练陈忠和的过度娱乐化加工为甚。
无独有偶,近日电视剧《扫黑风暴》火爆各大影视平台,而其收视密码之一便是大量案件改编自全国扫黑办提供的真实案件素材,但也因此陷入了是否得到了邓世平等原型人物授权的舆论漩涡中。而同样以邓世平案为改编基础的电影《操场》,在刚发布完“选角海报”后,更是因邓世平案律师的介入,而为该片的筹拍工作蒙上一层阴影。
那么未经原型人物授权而创作的作品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哪些权利?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法》的规定,上述作品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及著作权。若经司法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则可能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严重的若构成了犯罪行为,还将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侵权的界线在哪里呢?司法认定侵权的标准又有哪些呢?快来瞧一瞧。
作品侵犯名誉权的司法红线
首先,什么是名誉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所载:“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针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是这样说的:“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即侵犯名誉权与否,须从夸张和虚构的情节是否构成了对原型人物的侮辱、诽谤的角度判断。那么在司法裁判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情简介
被告刘守忠与3名原告因工作问题曾产生过矛盾,后被告刘守忠在《遵义晚报》上连载其创作的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在该小说中出现了贩毒者胡翼昭、妓院老板周孔超、地痞石述庭3个人物;这3个人物不但与3原告同姓,且名字中的两个字或相似或为谐音字;3个人物形象的许多特征描写分别与3原告相同或相近;且被告刘守忠将此3人物描写得十分丑恶。
法院认为:被告在创作《周西成演义》中,采用姓相同名相近、体型外貌等突出特征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的3个人物与3原告联系起来加以丑化,使熟悉3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这3个反面人物是影射3原告的,在当地给3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不良影响,使3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
《周西成演义》公开发表后,被告还公开对人说过把3原告写进演义中是有原因的。因此,被告侵害3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是明显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以作品中的3个人物纯属虚构,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若在故事原型的基础上创作或补充、修改的情节与真实不符,含有虚构、夸张、批判等内容,容易引起观众以为该部分情节就是故事原型人物本人及其真实行为,从而对原型人物进行负面评价的,这就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了原型人物的名誉权。
作品侵犯原型人物著作权的司法前提
原型人物是否对自己的故事享有著作权,取决于原型人物对自己的故事是否存在创作也即是否存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定义,创作即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便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
那么何谓独创性呢?不妨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法院认为:运用电脑技术将原实景为4间教室改变为5间教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说这是一种独特的创意,这种独特的创意可以理解为独特的创作意图。但独创性的作品必须是创作意图、创作行为、创作结果的有机统一,仅仅有创作意图,而无创作行为和创作结果,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说回原型人物的个人故事,其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发生的事实,并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意图,也不存在创作行为,因此个人故事本身并不涉及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但若原型人物以自传等方式将自己的故事创作出来了,那么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了著作权。
若原型人物已去世,其部分著作权将由继承人继承,且后者就全部的著作权均可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维权活动。
创作作品避免越界,海涵来支招
1.事先与原型人物或原型人物死后与其家属沟通,尽量获得当事人的授权或理解;
2.在未取得授权的前提下,避免对他人自传等既有作品进行改编、商用等;
3.若仅对真实事件本身加以创作,则需避免出现原型人物的名称、肖像、隐私信息等,可以考虑选择:
(1)对非主要情节进行小幅度、合理的改编;
(2)大幅度改编,使一般受众难以或无法将二者联系起来。
因此,我们在追求艺术创作自由的同时仍需要坚守法律底线,让艺术创作能够更加贴合当下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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