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选 SEP . 2021
很多公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在成立公司的时候,有一份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的公司章程,另外股东之间还签署了一份股东内部合作协议,两份文件有一些条款约定还不一致。那么,当发生纠纷的时候,公司章程和股东内部合作协议到底以哪份文件为准呢?
公司章程的作用与效力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股东、高管等的所有行为规范都必须遵守这个最高的规则。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股东合作协议的作用与效力
股东合作协议是股东之间合作的先期约定,以书面方式约定公司发起时和成立后的议事规则、公司治理方式以及其他股东想要约定的事项。
股东合作协议是协议股东的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约定公司在设立阶段、经营阶段以及终止解散阶段等贯穿于整个股东合作过程的所有事项,相较于公司章程更加细化,也更加自由灵活。
股东合作协议在依法的前提下要求各方股东需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股东合伙协议的内容中约定的义务、行使约定的权利,如果某方股东存在违约的情况,其他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合作协议是协议,具有合同相对性的特征,所以股东合作协议的约束力相对比较窄,只能约束参与协议的股东,不能约束协议外当事人。
公司章程与股东合作协议冲突,以哪个为准呢?
综上可知,公司章程与股东合作协议都对股东分红及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约定,且都对股东具有约束力,那么当公司章程和股东合作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到底以哪个为准呢?这个问题要分情况来看:
① 如果涉及股东之外的问题,则往往以公司章程为准。因为公司章程是在公司登记部门备案的,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而股东内部合作协议,是协议主体之间签署的文件,只在签署协议的主体之间有效,不具有对外对抗效力。
② 如果涉及股东内部的问题,公司章程和股东内部合作协议,都对冲突事件有约束力,则一般要看公司章程和股东内部合作协议哪一份文件签署的时间更晚,以更晚的那份文件为准。
海涵律师建议
第一,章程要慎重,不要完全照抄模板,即使由于公司登记时的模板限制,也要及时按流程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级文件”,但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章程要么是依据公司法所作的简单规定,要么是照搬照抄工商部门的模板文件,而忽视了公司法中赋予公司章程自主规定的事项。
比如,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等都是可以根据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自主约定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分取红利,可以特别约定股东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所以公司章程关乎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股东、高管的切身利益。
因此,公司章程的起草应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如有股东合作协议,建议尽量把股东内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放到公司章程里去。如果由于公司登记时的模板限制,无法将股东合作协议内容放进去,也要在后期及时按流程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如果把股东内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放进公司章程确定有困难,那么建议在股东合作协议中约定明确,公司章程和股东内部合作协议冲突时的处理方案。
如在股东内部合作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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