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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员工在企业组织的团建中受伤,算工伤吗?

作者:民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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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OCT . 2021

  • 不管是人间最美的四月天还是烈日炎炎的夏日,都是企业组织员工出游的旺季,旨在促进员工互相交流和提高团队凝聚力,然而在舒适旅途的背后,企业管理者更应该注重的是员工集体出游的安全问题。




那么,究竟在发生事故后,能否认定为工伤?企业可以做哪些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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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企业组织旅游时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


但是由于员工和企业站的角度不同,导致问题的答案也不同,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企业组织旅游到底是否属于因公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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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上述的两个规定意见中,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非常的明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裁判思路:


① 认定为工伤的裁判思路


法院认定构成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均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相关性,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其符合“因工外出”的前提,也符合“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认定条件。这种论证思路在其他案例中均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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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裁判思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应如何认定“因工外出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该条明确将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均规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前述规定均将“职工外出期间从事的活动内容”与“因工作需要”或与“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紧密结合在一起,倘若前者与后两者之一不存在紧密联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通常会以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等实际因素,来进行区分工伤与否。如果是单位强制要求或是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这种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员工受伤了,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活动不是强制性的,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不报名也不会有什么惩罚,这种情况下受到意外伤害,一般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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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员工能否同时要求双倍赔偿





在明确是否属于工伤之后,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也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法律规定上,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不能免除企业支付受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保险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可以认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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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涵律师建议





针对外出时的工伤案件,企业可以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① 开展安全教育,打好预防针。企业在组织旅游出行前,应当对职工出行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的相关安全问题进行模拟,针对游玩项目的具体操作规范、操作流程等等,通过文件、会议等方式向职工事先告知,如此以避免安全问题的出现。


② 具体团建活动通知或行为主张自愿为主,尤其是如果可以的话,鼓励其家属参与。此外,尽量安排在白天不提供酒类饮品。活动内容避免游泳、漂流等一些易出现意外事故的节目。或者直接委托专业有口碑的团建公司安排低风险的团建活动。


③ 及时发放配备劳保用品,企业对于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当配备特殊的劳保用品。


④ 及时发放配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在夏日出游,应当配备防暑降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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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 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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