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过很多这样的疑问:“一个人就可以开公司吗?”“一人公司是不是由我随意决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风险就是有限的!”……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不是真的能为所欲为并且仅承担有限的责任呢?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全部股份由一个股东持有。
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是一样的吗?
当然不一样,并且不同点较多,三者在法律地位、适用法律、责任承担、收益与纳税管理等方面都有区别,想深入了解的读者可在下方留言,笔者会挑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谁能做股东呢?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如有限合伙企业等)是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的。
同时还要注意:如果是自然人作为股东,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这个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责任真的是“有限”的吗?
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的确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要否认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股东必须存在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
但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存在更加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因为: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与决策权,很容易出现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比如个人吃喝玩乐的所有费用都让公司报销、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收益、将公司财产做个人使用等。
所以公司法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自证清白”,承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并未混同”的举证责任,在实务中,这种举证是较为困难的。
所以,对于想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追究一人公司责任的债权人们,可以将一人公司及其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无法成为那些为所欲为的股东的“保护伞”。
成立一人公司,最需要注意的是什么呢?
▼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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