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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打印机出租方修改计数器骗取公司打印费,是诈骗还是盗窃?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随着打印机租赁行业的兴起和科技的发展,打印机出租方利用其技术对修改计数器骗取打印费的事件连连发生,而无论是理论和实务中,若该行为已涉嫌犯罪,究竟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诸多争议,以本所接到的真实案件咨询为例,笔者带来了自己的解读和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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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近期,我们接到顾问单位来所咨询,公司在与出租人进行打印机租赁的期间,租赁协议丢失。2019年1月,顾问单位发现被告人在每月结算时对复印数额灌水,经查该出租人涉嫌以灌水的方式骗取公司打印费人民币36000元;顾问单位为固定事实,让该出租人签了一份分期还款的文件,其承诺按照每月人民币1500元,分24期全部偿还所有骗取的打印费。 

但是该出租人还了两个月便销声匿迹,无法取得联系,当然也无从继续还款!顾问单位向我们求助:现在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我们首先分析分析一下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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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本案中,以“灌水复印数额”的方式骗取公司财产,可能涉嫌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财产犯罪,行为对象都是被害人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其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灌水复印数额”既涉及秘密窃取,因为被告人秘密地修改复印数额使得公司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打印操作造成损失;又涉及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因为被告人没有如实地告知公司复印的数额,使得公司以为是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操作而造成真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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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欺骗兼有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的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我们定性时便要从被告人采取的手段和被害人对财物有无处分意识两方面来区别盗窃和诈骗。

如果被告人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并非“自愿”交付财物的,则为盗窃;如果被告人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则为诈骗。 

笔者认为,本案中顾问单位基于对出租人欺骗(篡改数据)行为的错误认识,而“自愿”支付打印费,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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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和处理这种行为?

 

1.与正规的打印机租赁方签订书面《租赁协议》,保留出租方的信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保存相关的协议和书面往来材料。 

2.每个月或者双方约定时间,对打印机复印数额和价款进行结算,同时形成书面文件进行存留。对于双方在使用打印机租赁期间的书面、电子往来等信息均可以进行保存。 

3.针对顾问单位关于出租人承诺书上的个人签字没有指纹的问题,无指纹并不影响承诺书的生效,只要签名真实就不会影响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4.若发现打印机数据存在问题,可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电话、书面等方式搜集出租方篡改数据骗取钱财的事实进行确认,以形成证据材料。 

例如:可以把每个月公司的纸张采购数量和每个月打印机记载的复印数量对比的证据进行搜集和固定,一并放到报案材料里。一般基层公安人员会先收材料,之后内部有专门的审核机构对案件性质以及能否立案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立案;如果不通过,也可以考虑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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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打印机成为许多公司,尤其是轻资产型公司的首选,但大多数公司不会觉得甚至也想不到有人会在打印机上“做手脚”。综上所述,海涵律师提醒您,打印机租赁中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一旦发现类似情况,可以选择: 

1.与出租方协商,要求返还其不当得利以及赔偿损失,注意保留证据,因为有可能谈判失败,也有可能遇到上述案例中出租人跑路的情况。 

2.搜集证据,报案,立案后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3.刑事立案不成,尝试民事诉讼。

 

▼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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