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热搜#试用期坦承怀孕被辞退#
近日海涵常法中心也接到顾问单位咨询:“我们有个女员工刚签合同,还在试用期,就告知公司怀孕了,还三天两头请病假去保胎,怎么办啊?我们这个岗位就是经常要上夜班,工作强度大,再招聘一个人,又加大公司开支,而且这个岗位本来一个人就够了,我们能辞退她吗?”法律对于孕妇是有特别照顾的,但现实是:很多企业的一些岗位,确实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员工无法承担的,大部分企业都非常尊敬每一位女性,不希望自己员工怀孕生子并非是歧视,而是出于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考虑。
本周法讯,让我们来探讨女员工试用期坦诚怀孕被辞退,合法吗?
一、试用期与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故员工试用期与企业签订的就是《劳动合同》,受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企业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
法律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员工的特殊保障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做出了特殊保障,以保障“职场半边天”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女职工,即使存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裁员的”等情况,企业也不能与处于三期的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那么,怀孕生产就是女性的“职业保险箱”吗?
法律对处于“三期”的女员工有特殊保障,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准妈妈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怀孕并非“职场保险箱”,在一定条件下,依然有着被辞退的可能性。而,企业也应该清楚地明白以上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地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涉嫌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故,女员工试用期坦诚怀孕被辞退,需要结合法律对于试用期的特别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特别规定,若女员工在试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即拥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海涵律师在劳动人事梳理和培训中,也向企业们强调:录用条件要明确。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员工经常有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即使是“三期”女员工,也不得“触线”,不再有法律的特殊保障。
例如:海涵所企业法讯|奇女子请病假领工资,还晒朋友圈,HR该如何处理?中,海涵律师就揭示了在企业管理中怀孕女员工以身体不适、医嘱保胎为由请病假的情况,企业应当如何合法妥善应对。
海涵律师在劳动人事梳理和培训中,也向企业们强调:规章制度要完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三期”女性在社会群体中都应该要被特殊照顾的,若企业对处于“三期”的女性,出于某种考虑,需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安排,建议与其进行良性沟通,多照顾其情绪,而准妈妈或者妈妈们也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尝试理解企业的难处。这样,企业和员工都高兴。故,协议解除仍然是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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