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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6月新法盘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15日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有效地指引企业在疫情期间如何更好地应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纠纷、企业向金融机构借贷还款迟延等问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有哪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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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1. 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① 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迟延履行/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不支持解除合同

② 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出卖人迟延履行,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合同目的——支持解除合同,但不支持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 因疫情原因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可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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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卖人迟延交货/买受人迟延付款——可根据公平原则调整相应期限

⑤ 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如期交房/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守约方要求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不支持,但可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⑥ 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用途的承租方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出租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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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返还预付款或定金——应予支持。

⑧ 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

⑨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参照有关租金减免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依照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⑩ 疫情原因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给承包方延长工期的。

 疫情原因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可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不予支持。

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应予支持。

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解除后,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培训费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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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

① 对于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的金融借款纠纷,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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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消除后再行处理。

③ 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对于债权人为证券公司的场内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引导证券公司按照政策与不同客户群体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债权人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场外股票质押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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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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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总则编

① 监护制度:紧急状况下保障被监护人受到照料

第三十四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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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护知识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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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权编

业主共有维修资金使用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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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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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编

① 禁止放高利贷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② 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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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格权编

① 性骚扰认定标准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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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肖像权保护及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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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护名誉权和荣誉权——追求报道真实性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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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婚姻家庭编

① 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 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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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侵权责任编

① 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反成本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② 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以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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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上述条款关注近年来频发的社会问题,如高空坠物、高铁霸座、网络暴力等,弥补原有法律未尽之处,有利于更好地定纷止争。

不论是近期出台的《指导意见》还是未来将会施行的《民法典》,都对民众关切的问题作出了回应,有利于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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