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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3月新法速递来啦!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随着天气逐渐变暖,春天的脚步已悄然靠近,疫情状况亦得到进一步好转。3月春意盎然,又是一个播种的季节。既然暂时尚未能出去赏春采足,就请大家跟着海涵常法中心的脚步,一同来看看3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防疫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

2020年2月2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工资、休假等劳动关系问题出台处置导则,新增重点内容如下: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按照原工资计发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并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2.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企业在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岗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返岗复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对2月9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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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对于阶段性减免广东省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2.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3.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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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决定: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三个月,其他地区降至1%

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20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具体措施如下: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

2.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3.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从3%降至1%等。

疫情期间,为稳定全国中小型企业的运营发展,国家以及省市各单位均已陆续出台利好政策和补贴措施,以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生产运营、工资社保、税收租金等困难问题。此处增添的是近期政府出台的最新福利政策,往期相关福利政策请详见《疫情防控|深圳市企业复工合规指引2.0》及《疫情防控|深圳市企业复工合规指引2.0(20200219增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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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节内容,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主要修改要点如下:

1.对证券发行制度的修改完善

确立注册制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原则性规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做出重大修改;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取消了发审委制度。

2.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扩大并进一步明确内幕知情人范围。

3.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内容,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4.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同时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

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优化了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了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了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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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网络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和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正能量信息、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范围。

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

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4.《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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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概念、范围、总承包单位条件、项目实施要求、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总包负总责”制度、“双资质”模式、“单位+人员”机制、有所区分的回避制度、发承包风险分配原则等,着力解决工程总承包中的造价、质量、安全、工期等问题。《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工程总承包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

2.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的要求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3.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办法》指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4.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要求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5.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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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一共分为十章,共126条。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新条例作出的制度突破与创新,有利于解决目前物业管理领域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进一步明晰了住房和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各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

规定了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委会的程序。

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业主大会设立专职的监事会和监事,可加强对业委会委员行为的监督。

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二年。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使业主大会更加实体化、组织化。有了独立的财产,可以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应当由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进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不得擅自代为承接查验。

明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搁置物、悬挂物、高空抛物坠物的的管理责任。

区分物业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的概念:规定物业管理费是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缴纳的物业管理预付金,包括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和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支付的管理费用,而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更类似于酬金制。

9.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提出共有物业产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通过共有物业产权登记制度来明确权属,可减少后续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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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安排》延续了原《安排》的体例结构,包括“一般规定”、“司法文书的送达”、“调取证据”、“附则”四个组成部分。其中,对原《安排》条文进行修改8条,新增条文2条。主要内容如下:

1.新增“司法协助网络平台”,扩展文书材料转递方式

新增关于“司法协助网络平台”的规定:在传统的邮寄方式之外,结合新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将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纳入文书的转递方式之中,扩展了文书材料的转递方式。

2.扩充互助法院级别,进一步提高司法协助效率

“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在有授权下亦可直接与澳门终审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工作,省去了过往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和转递的环节,将进一步提高司法协助效率。

3.补充证人视频、音频作证规定

第八项新增了可以安排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规定,扩充了证人作证的方式,降低了证人作证的负担,有利于法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增强司法协助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在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同时,从实际出发,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主要内容如下:

1.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3.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同月25日晚,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上发布,《征求意见稿》不仅给出了禁食的“黑名单”,还直接制定了可食的“白名单”,禁食范围从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宠物等。同时,对违法食用、生产经营和饲养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幅度和力度明显提高,均以最严厉来设置,并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堪称“以最严立法全面禁止”。若市民有意见的,可于2020年3月5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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