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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2月新法速递来啦!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2020年的1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将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2020年1月,国务院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020年1月,广东省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打破了目前存在的城乡差异局面,明确了统一标准!

本月海涵全所成员祝大家新年快乐,祝大家度过一个温情、快乐的新年。

一、最高法: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发文《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

除上述规定之外,《意见》还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冻结、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尽最大可能地减少了企业因经营不善对企业家本身的影响,同时也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企业能够在此情况下恢复经营,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以人为本,人民安居乐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措施的规范、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拖欠工资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三个层面。

《条例》第5条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条例》第7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条例》中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多个行政机关对此多方位进行交叉监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支付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二、人人平等——广东省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城乡居民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

2019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因为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导致了“同人不同价”的现象,在多个省份对此进行改革后,广东省也将于2020年正式开始试点。

最后,惟愿祖国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法治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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