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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11月起,这8个方面的法律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阅读时间大约10分钟)

 

深圳终于迎来了可以穿长袖的日子,在各位忙着加衣,忙着将双十一种草的清单购物车的同时,小编在此提醒您有一份海涵新法速递注意查收,那么这个月的新法有哪些呢,请将本月的新法加入您的豪华购物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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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法作出了新的修改,和之前对比,新的商标法作出了哪些修改,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是增加了“恶意商标注册”应予驳回。新的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且如果商标代理机构如果知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不得接受其委托。同时如果无关第三人了解到有以上情形,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是增加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最高赔偿额由“三百万元以上”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并且人民法院可以销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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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严交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下月实施

深圳市在已经很严的交规上“严上加严”,发布堪称“史上最严交规”对于新交规对哪些部分做出了修改,小编接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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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也要受到处罚,并且对于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等工具妨碍车辆行驶的,最高处罚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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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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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如果有手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也要被罚款。同时该决定还增加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以及不让直行车或其他规定不让行,变更车道违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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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对于不系安全带的处罚。如果驾驶人、乘车人没有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乘车人也要给处罚200元。如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等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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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礼让行人,在车辆转弯、斑马线为绿灯的时候,车辆需要礼让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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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完善征信系统,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纳入征信系统,并且如果一年以内有三次以上违法未处理的信息会被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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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这一次的意见明显体现出国家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的活动。这一次的意见对我们带来了哪些影响,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

明确非法放贷行为的定义,并且将该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入罪。

该条可以被拆解为三部分进行解读:

1.需要经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如果没有经过政府的审批和备案,从事放贷行为基本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可以证明放贷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就不需经过审批,而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不超过10次,可以被认定为放贷不以牟利为目的。

2.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对于职业放贷人,一定会被认定为营利为目的。

3.2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超过10次。如果擅长在小额融资贷款平台投资的借款人,要注意了,这些借款人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共犯与平台共同被处罚。

4.只有情节严重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一般是受到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

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人员借钱要分情况分析有没有构成犯罪。

如果出借人是向特定亲友或者同事借钱,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但是如果亲友和同事只是出借人向外借钱的桥梁,实质上出借人还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样出借人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

如果出借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又使用一些手段要债,不足以认定寻衅滋事罪时,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四)

对于黑社会集团的放贷行为,如果黑社会集团或恶势力向不特定多数人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且之后还采取寻衅、滋扰、纠缠、哄闹等非暴力手段强行索要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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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总理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不断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颁布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

(一)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在这部分中,明确营商环境的定义,并且对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在营商领域内做了明确的规定。将企业营商环境的原则明确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并且明确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对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

(二)

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任何人不得干涉,规定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应该公开透明,并且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并且规范市场主体参与评比、达标等评比活动以及相关缴费情况。同时,国家还推行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方便经营者高效、便捷维权。

(三)

优化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商事制度,推行“证照分离”、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所需的税费、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等制度。

(四)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简化包括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清单等与企业息息相关的机关的办事效率以及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并且鼓励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

(五)

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中考虑多元化监管模式,加快构建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并且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多元化监管方式,并且对于国家执法自由裁量制度进行细化和明确。

(六)

法治保障的加强,国家完善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以及多元化纠纷提供解决机制,以及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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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部分法规试行简政放权。本次主要涉及了6部法律,做了哪些调整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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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最大的修改就是取消之前“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以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并且允许境外保险集团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并且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对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有四个方面的修改,分别是

1.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2.放宽外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并且取消外资银行审批人民币业务的开办,并且将原来吸收定期存款的金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

3.放宽了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资格的要求。并且也放宽了外国银行在华设立机构的条件限制。

4.放宽了外国银行生息资产的比例的要求,将原来“营运资金的30%”的比例修改为“持有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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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方面的人员注意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格、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为了维护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严惩网络犯罪,是“解释”修订的目的。本解释从主体、条件、入罪标准等方面对信息网络方面的犯罪进行细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一下。

(一)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列举方式的细化。包括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提供信息网络服务,还包括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电子政务、通信等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二)

对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该罪构罪的前提条件进行明确为有关部门明确为网信、电信、公安等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要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才能被认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即“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对于该罪的入罪标准“解释”也进行了细化。例如将用户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财产信息达到500条以上的认为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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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细化。对于扩大该罪的客观方面,“违法犯罪”不但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刑法分则中的不构罪的犯罪行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的网络、通讯群组”包括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还包括设立后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可以扩大为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链接、截屏等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对于该罪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也做了细化划分,即违法所得数额、犯罪分子前科情况以及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

(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细化规定。对于该罪的主观明知进行推定,如果行为人有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等足以推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况,就可以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对于该罪的入罪标准也进行了明确,从数额上,帮助对象以及违法所得等方面对该罪进行细化。

(五)

对于特定犯罪,可以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这一部分专门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六)

 

自然人和单位实施网络犯罪均可被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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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垃圾分类重磅来袭——《深圳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方案(2019-2021)》

 

据说这一次深圳市的垃圾分类是以奖代罚,优秀的家庭可以拿到2000元/户,对于优秀的个人可以拿到1000元/人,优秀的住宅区最高奖励30万元。是不是有点心动,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家庭和个人的评比规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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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家庭

1.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或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作为依据)。

2.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二)个人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指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2.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3.教师。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

4.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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