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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10月起,这些重要新规将影响企业!

作者:争议解决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华诞之际,海涵所携10月新法祈愿国家富强、人民安居乐业,海涵10月新法依旧坚持从企业本位出发,全面分析我国对于保障民营及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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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连发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及《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依法保护了中小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及其权益。

深圳发布《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再一次给予中小企业经济支援、促进企业发展。

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业主关心的诸多问题,全面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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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11号、12号令三令齐发——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建立市场经济公平交易新秩序。

 

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次发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前述三法规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从不同层面规范垄断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旨在建立市场经济公平交易新秩序,打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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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分为市场支配地位定义、垄断行为类型以及救济措施三方面组成。

《规定》明确指出了垄断行为的诸多类型并逐一进行禁止,为充分保障其他市场主体的权益,《规定》给出相应的救济措施,经营者可以采取相应举报措施,亦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防止行政机关成为垄断企业的保护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第12号令《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文件指出,发现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市场监督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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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发布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深圳市工业信息化局决定组织实施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纳入2020年项目库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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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下列简称《通知》)共涵盖六种可被扶持领域,分别为: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项目、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及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针对每一领域项目,《通知》均给出了明确的领域定义、资助方式以及申报条件,某些领域的奖励政策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余符合标准领域的奖励可达30万元、50万元及8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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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面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范业主关心的诸多问题,包括车位权属、共有空间权益归业主并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针对“高空抛物”采集证据难规定相应的证据采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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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该条旨在规范共有空间权益归属为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主要针对“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包含共有资金的组成部分、支出部分以及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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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针对实践中存在较多的“车位权属”的争议,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

第八十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与建设单位约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车库权属。住宅物业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车库只能出售、附赠、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

该《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信完备的法律规范也会增加人民的幸福感。最后,海涵再次恭祝祖国生日快乐,惟愿祖国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法治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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