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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9月起,这些重要的新规将影响企业!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阅读时间大约7分钟)


 

伴随着台风的陪伴,我们度过了既有雷电交织,又有似火骄阳的八月。炎热8月的过去,丰收9月也随之来临。在寻找秋天影子的途中,也请大家跟随海涵常法中心的脚步,看看2019年9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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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印发《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了广东省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针对于在该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18年计算标准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相对于2018年,绝大部分计算标准数额都有相应提高。

深圳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在“2018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8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均有单独列出,且较之去年都有上升。

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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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监局印发《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11月11日发布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知〔2014〕183号)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对奖项名称、授奖数量、奖金金额、申报所需材料等内容,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有关表述,做了相应调整:一是修改奖项名称增设相关奖项;二是增加广东专利奖授奖数量,并提高奖励金额;三是调整中国专利奖嘉奖奖励金额。

《实施细则》分别对专家来源、推荐渠道、评审程序进行了界定、细化及优化,旨在进一步提升专利奖推荐、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

此外,《实施细则》增加了专利奖评审关键环节监督表述,进一步提高评奖工作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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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针对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延续审批问题,并对以下三个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

(1)自2019年9月1日起,住建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2)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登录住建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3)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住建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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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共三十六条,对授权与管辖、垄断协议认定、立案、调查、豁免、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处罚、宽大处理、公示等实体和程序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

《暂行规定》是对《工商禁止协议规定》和《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变化:

(1)将规制垄断协议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合一,从举报、立案、调查到处罚决定、公示等各个环节,均作出针对性规定,形成了更加聚焦、系统的程序体系,有利于执法机构和市场主体在实践中的执行和把握;

(2)《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强调,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3)为适应现实需要,《暂行规定》对授权与管辖制度进一步明确,充分发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主动性,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

(4)明确相关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增加了认定其他垄断协议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5)经营者承诺纠正自身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称为承诺制度;

《暂行规定》细化了《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被调查的经营者适用承诺制度、依法申请中止及终止调查提供明确的指引,既细化承诺制度的程序要求,又体现垄断协议适用承诺制度的审慎原则;

(6)《暂行规定》细化了关于经营者可依法申请豁免的内容,明确了豁免的申请条件、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符合豁免情形的考量因素、豁免决定的效力等,更有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7)《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中的宽大制度进行了细化:合理设置处罚减免梯度比例;将可以获得宽大经营者的数量增加为三个,同时调整了依法减轻处罚的幅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宽大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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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7月26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随之失效。

《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义务进行详细规定:

(1)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内容和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一般性规定,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和阿拉伯数字为主;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3)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了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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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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