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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6月影响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修正啦!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阅读时间大约6分钟)

 

随着新的月份到来,少不了的当然还有每月新法。海涵常法中心在6月为大家整理了哪些新出的法律法规呢?哪些与企业息息相关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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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工伤认定、支付标准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该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而不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八条规定“ 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查询、咨询服务。”

2.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新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因工伤住院治疗、康复的伙食补助费及转诊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标准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而不再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实际提高了部分地区的费用标准。

4.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改变了原来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的规定。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处罚。

《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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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2.逐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调整至16%。

3.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

上述执行时间均为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4.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总费率继续维持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工伤保险在执行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各参保单位现行缴费费率继续维持阶段性下调30%的规定。

5.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机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合理调整我市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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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要求,遵循“市场导向、开放共享、社会共治”的原则。该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

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结合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际情况,相关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根据需要自愿使用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相关要求。

2.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1)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

(2)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

(3)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3.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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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认证活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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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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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活动二,若需要在基本图案上标注其他识别信息的,须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如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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