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境内企业雇佣外国员工的情形日愈增多,尤其在高校雇佣外国教师、高新技术企业雇佣外国科研技术人员等方面极为普遍。在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员工的情况下,清楚了解法律特殊性规定和做好人员管理工作,则是企业合法用工的关键。
外国员工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
①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②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③ 无犯罪记录;
④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⑤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除了上述条件要求外,外国员工在国内就业的工作岗位应符合特殊规定:即该工作岗位在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与外国员工是否合法有效地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是该员工是否具有就业许可。
※ 企业应当为拟招聘的外国员工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获准后办理核准手续,员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适格主体,即不能与中国境内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受中国劳动法律规范的保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亦为无效劳动合同。尽管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鉴于外国人已为企业付出劳动,企业仍应当参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那企业是否只要为外国员工办理了就业申请,双方就必然会建立劳动关系呢?
答案是并不一定。就业许可系认定企业与外国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外国员工在中国就业的企业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企业相一致。
因此除了考虑就业许可,还需要充分考虑企业与外国员工之间是否在事实上构成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在用人单位、工作地点、业务从属、人身管理、经济依附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企业与被聘用的外国员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那么双方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后能否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换言之,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否突破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
“企业与外国员工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适用法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该劳动合同受前述相关法律的保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尽管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有义务主动为外国员工申请办理就业证等相关证件的续延手续,以使双方的劳动关系能够合法有效的继续履行,但能否得到确认或批准则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
“外国员工在中国就业,应当适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特别规定,严格按照就业许可的期限要求确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即使满足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外国人也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企业与外国员工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实施前提是企业应当合法办理外国员工的就业许可延续手续,以便双方劳动关系可以在约定的“无固定期限”内合法有效的继续进行。
企业与聘用的外国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工作均应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的流程和步骤进行操作:
① 重新办理:外国员工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② 年检手续:企业聘用外国员工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员工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③ 审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不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直接续订,应当由企业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④ 解除合同:企业与聘用的外国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并交还该外国员工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
鉴于外国员工的身份特殊性,企业对于外国员工的用工管理应当多加注意,海涵常法中心特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助力企业合法用工:
① 企业对于外国员工很多个人基本信息情况都不能进行简单识别,因此需要做好背景调查工作,严把入口关,筛选出真正符合用人需求的外国员工。
② 企业与外国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建议可签三年或五年,加强试用期考核管理,在试用期期间对外国员工做出工作能力的鉴别,建议从纪律和绩效两个方面加强外国员工的日常管理。
③ 外国员工获得就业许可证,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企业应当做好外国员工就业许可证的续签工作,避免因遗漏或遗忘续签工作,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外国员工离职后,企业同样需要做好就业许可证的终止或注销工作。
④ 由于外国员工的工资普遍偏高,企业应当加强外国员工的离职管理,做到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所需支付员工的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较大,增大企业用工成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八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3.《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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