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aihanlaw.com/data/upload/202105/20210522101955_753.jpg

企业法讯

The Laster Infoemation

首页 > 企业法讯 > 企业法讯

企业法讯 |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2020年7月10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D站创始人温某进行批捕,2020年8月31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D站所属公司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付B站所属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

近年来,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呼声不断升高,司法机关为此不断出台法律法规,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不熟悉相关规定经常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中。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日前B站所属公司宽娱公司起诉D站所属公司嘀哩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一审已告终结。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B站作为我国知名的互联网社区,主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各类网络视频的传播、直播等服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感。

宽娱公司经授权,有权独占使用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D站所属公司嘀哩公司设置www.dilidili.wang网站,该网站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在诸多界面中使用与bilibili类似的dilidili标识,诱使网络用户误以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

诉请要求嘀哩公司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在网站及微博账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嘀哩公司答辩自己有权使用包含“dilidili”的商业标识,并称未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原因是:1.dilidili.com域名注册的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早于bilibili商标注册时间;2.dilidili中的字母为d,而bilibili字母为b,两者在外观、读音上均有明显不同,因此不存在相似性,不会造成用户混淆;3.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中的歌词,显示健康活泼的文化背景,与bilibili并不相似。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一)侵犯商标权认定标准

那么,侵犯商标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嘀哩公司的答辩是否能够成立呢?

根据《商标法》规定,存在两种侵权判定标准:

①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宽娱公司使用的是第二种判定标准,认为bilibili与dilidili相类似。

关于商标类似,《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类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容易使公众对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本案中,嘀哩公司答辩称dilidili与bilibili存在字母、读音及含义上的不同,所以不构成近似。

最终法院认为,D站被控标识与bilibili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为近似的叠音,容易产生混淆,所以两者构成近似。

北京高院曾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将文字商标整体比对并且考虑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

其中认定构成商标近似的情形中就包含了本案中的情形,即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可以判定属于近似商标。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二)嘀哩公司是否享有先用权

而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常用的抗辩是在先使用的抗辩,本案中,嘀哩公司在答辩中也用到了这一策略,即称“dilidili.com域名注册的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早于bilibili商标注册时间”,那么嘀哩公司这一抗辩是否成立呢?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根据《商标法》规定,先用权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② 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③ 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④ 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影响;

⑤ 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商标信息,最早的bilibili商标申请日2012年8月15日,首次商业使用时间应当早于2012年8月15日,因此,对于dilidili的使用不成立在先使用。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三)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标准

宽娱公司诉请要求侵权方承担5000万元经济损失和100万元的合理损失,法院最终支持3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1万元的合理支出的标准从何而来?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赔偿数额可分为五类:

① 被侵权人实际损失;

② 侵权人侵权获益;

③ 许可费的倍数;

④ 惩罚性赔偿;

⑤ 法定赔偿。

从上述的法条可以看出,赔偿额计算方式存在顺序要求,即法院须首先考虑实际损失,只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才可以用侵权人获益标准;只有按照前两种方式都难以确定赔偿数额时,才可以使用许可费赔偿标准。

本案中,宽娱公司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是被告在D站上的广告获利,认为根据B站上对应广告位的价格、D站广告位数量、网站知名度等因素,可估算出D站的广告收入也超过了一千万元,再结合被告的侵权恶意,应按照违法经营额五倍来计算赔偿额。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 最终法院认为,部分平台已经无法打开,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结合商标本身的作用及价值、涉案商标的具体情况,上海杨浦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1万元。而关于D站不仅仅是经济损失,其创始人温某在前不久被捕。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2020年7月10,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嘀哩嘀哩/dilidili/D站创始人温某等人批准逮捕。2015-2019年,温某购入www.dilidili.com(简称D站),免费为网站用户提供日本动漫作品,期间还成立了相关的科技有限公司,并雇佣郑某、林某和黄某从事免费动漫视频播放和广告招商。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们从其他动漫网站拷贝动漫资源至D站进行免费播放并提供下载,还通过在D站上广告招商牟取不法利益。截止案发,D站播放侵权动漫作品200余部(3000余集),其中包含《黑社会的超能力女儿》《龙王的工作!》《混沌之子》等热门日本动漫作品。

※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侵犯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就在2020年9月13日,《最 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并扩大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金额、及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其中入罪金额从50万元以上调整至30万元以上。


“B站”告“D站”?“D站”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311万!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不仅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还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预防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企业自身也应当及时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因疏忽导致无法维权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最近浏览:

TO TOP

深圳龙岗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深圳法律咨询

关注“海涵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及时获取实时专业的法律资讯信息

以及对外公开培训课程

vivi二维码-03.png

课程报名以及业务咨询

粤ICP备17047365号    Powered by祥云平台    技术支持:华企网络  Copyight    海涵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