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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喜气洋洋欢度新春,法韵悠悠共品2月新规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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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Feb . 2025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新春佳节,喜气盈门,一波新的法律法规正悄悄上线。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2月有哪些对诸位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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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


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解释(二)》的制定立足国情、社情、民情,旨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

二、新法亮点

解释(二)》全文共23条,主要针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予以回应。


1、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


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解释(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宪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4、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比如,《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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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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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意义

《实施办法》的起草、制定和发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是守正创新的改革精神在市场监管领域的生动实践,坚持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新《公司法》删除、新增和作出实质修改的条文数量超过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二,《实施办法》紧紧围绕完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这一关键性调整,对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再明确、再细化,与新《公司法》、国务院《规定》充分有效衔接。


《实施办法》是各级公司登记机关的行动指南。新《公司法》对完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作出实质性修改,国务院《规定》进一步明确“3+5”制度安排,但并未对公司登记程序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关于公司登记的个别规范散见于新《公司法》不同章节,公司登记机关难以全面学习掌握。因此《实施办法》对公司登记程序事项进行系统梳理,以强化登记规范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作用,细化公司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为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详细工作指引。

二、新规亮点

1、明确了公司登记管理要求


《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职,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细化了新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有关要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经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强化公司备案义务,规定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注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公司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确保有效沟通,真正起到联络作用;公司董监高存在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职务并办理备案。


3、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登记程序


为提升公司登记质量,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对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行政处罚等情形,限制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公司存在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等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着力破解公司治理僵局,规定公司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法人、董监高、股东等人员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4、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


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细化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规范公司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明确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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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2月25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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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出台意义

《办法》旨在通过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水平,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落实监管要求制定的内部规范,进而防范可能引发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财产损失、声誉损失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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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制定原则

《办法》明确了依法合规、全面覆盖、权责清晰和务实高效等四项原则。第一,依法合规原则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守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和红线。第二,全面覆盖原则强调合规要求应贯穿金融机构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全流程,覆盖所有领域和环节,确保合规管理无死角。第三,权责清晰原则明确了业务及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要求各责任主体有机统筹、有效衔接。最后,务实高效原则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和人员规模,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人员和重要业务的管理,并充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合规管理效能。


03
新规亮点

1、明确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


《办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及相互保险组织等金融机构。此外,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应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要求参照执行《办法》。对于以上主体,均需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以此提升监管的一致性和效率,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2、明确合规相关定义,确保合规工作有效开展


《办法》第三条对“合规”“合规管理”“合规风险”及“合规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为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金融机构统一对合规相关概念的理解,避免因认知差异导致的合规管理偏差,确保合规工作的有效开展。此外,清晰的概念界定为金融机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供了依据,金融机构可以在实际操作中准确把握合规要求,提升合规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减少因违规行为导致的法律和声誉损失。


3、明确了合规管理架构与职责分配


《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分配机制。在《办法》的第二章中,详尽阐述了金融机构董事会、高层管理团队以及合规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责。董事会需设定合规管理目标并对其成效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董事会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合规要求,保障机构的战略规划和日常运作遵循法律及监管规定。高层管理团队则需执行合规管理目标,对其负责的业务领域的合规性担负领导职责,这一安排增强了管理层在合规执行和监督中的作用。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具体的合规任务,如制度建设、合规审核、风险监控等,确保合规措施得以有效实施。构建这一架构的目的是确保合规管理在金融机构的所有层级和业务流程中得到贯彻,进而培育一种自上而下的合规文化,增强合规管理的整体性和专业度,使其成为金融机构运营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样帮助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地识别和处理合规风险,保障机构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


4、加强了合规管理保障,明确了法律责任


《办法》的第三章强调,金融机构需为合规管理提供充足的支持,以保证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员工能够有效地执行其职责。在人员素质保障方面,金融机构需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具备法律或经济金融专业背景,拥有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履职权利保障方面,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被赋予了获取信息和进行调查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独立执行职责,避免受到外界影响。在薪酬保障方面,规定了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薪资不得低于同等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吸引和保留优秀的合规专业人才。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做好前述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办法》也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等措施,以此对金融机构形成严格合规压力,督促其在经营管理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5、通过设置过渡期以更好适应社会情况


《办法》规定了一年的调整期,要求金融机构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整改。这一安排给予了金融机构一段适应新规定的宽限期,便于它们有序地调整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保障顺利过渡至新的合规管理标准。随着金融市场的持续进步和监管环境的不断演变,原有的规定已不再适应现行的合规管理需求。《办法》在吸取过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新的市场状况,对合规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范。设置过渡期也显示了监管机构在推进合规管理提升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了金融机构在执行中的实际操作难度和复杂性,这对提高整个金融行业的合规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与持续发展具有实效和长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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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解释》共十三条,对袭警的认定、实施袭警犯罪的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下是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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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中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的“暴力袭击”的理解


《解释》明确,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同时明确,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二、《解释》中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理解


解释指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以及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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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释》中对不同“袭警行为”的定罪量刑处理


《解释》明确,实施袭警犯罪,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解释》指出,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明确,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解释》指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解释》强调,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人民警察”的理解


《解释》指出,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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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旨在为中小企业出海重点提供政策入企、市场开拓、国际人才、管理提升、跨境金融、权益保护等6项服务,汇集各方资源力量帮助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现将《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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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出海服务的系统化供给,组织服务机构与有出海意向的中小企业精准化对接,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畅通信息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有力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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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工作

1、政策入企服务。加大境内外政策信息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力度,提供目标国别(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准入、产业发展、市场分析等信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和交流活动,宣传和解读企业出海支持政策。建立在线学习课程库,为中小企业提供实操性强的学习资源。加大出海实践案例宣传力度,提升中小企业对出海前景的理解认知。鼓励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提高政策直达及时性和精准性。


2、市场开拓服务。梳理优势产业信息,与目标国别(地区)产业部门、平台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展览活动力度,组织举办各类跨境撮合活动,精准对接海外客户资源。加大对境外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研究和对接力度,精准匹配中小企业海外技术合作需求,开展国际标准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云服务商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高质量云服务保障。鼓励互联网平台、新媒体等发挥品牌、市场、渠道、技术、算力优势,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品牌影响力。发挥港澳国际化服务机构资源能力优势,帮助中小企业“借船出海”。


3、国际人才服务。支持运用国际人才平台机构资源帮助中小企业拓宽国际化人才引进渠道。支持企业联合专业院校搭建国际化人才培养交流平台,开展研修实训、能力评价、技能交流等活动,加大国际化人才培育力度。鼓励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共同建立属地人才培训机制,通过搭建海外用工服务平台、开展项目用工协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属地人才服务。


4、管理提升服务。聚焦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规划、跨境运营、碳足迹、品牌推广、属地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领域,提供定制化管理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针对目标国别(地区)市场准入、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财税法规、劳工权益保障、环境保护标准、数据安全防护等,开展跨境合规指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满足属地及供应链社会责任要求,提升海外形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适配或开发中小企业出海相关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5、跨境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积极开展跨境融资产品创新,开发与中小企业轻资产、成长性好、灵活性高等特点相匹配的跨境融资产品,提升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加强对出海中小企业境外业务的支持。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拓展境外融资渠道,提供金融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服务,防范目标国别(地区)外汇管制政策变动、外汇储备不足、汇率波动等金融风险,引导中小企业选择安全、优质的金融合作伙伴,预防金融信息泄露风险。


6、权益保护服务。发挥律师事务所、税务服务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合法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策略、税务影响分析与税务筹划、跨境诉讼与仲裁代理等海外权益保护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国际商标注册代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指导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涉外应急服务通道,提升中小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效率,建立联动协作的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健全完善海外维权援助体系。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协调保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与服务机构、中小企业间的协同联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灵活多样开展行动。


2、汇聚优质资源。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注重发挥各类服务资源优势,增强服务资源供给的系统性、精准性、有效性。发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作用,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支持服务机构针对有出海意愿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提供定制化服务方案。


3、强化宣传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设置“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专栏,集中展示各地服务行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等,适时总结推广各地、服务机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服务活动,营造出海服务助企惠企良好氛围。


4、及时总结报告。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出海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每年12月底前将专项行动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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