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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 2025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修订)》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5.《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24年12月及25年1月有哪些影响较大的新法新规吧!
新规生效之后,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缴纳2024年度因社保基数调整而发生的空缺。企业于2024年7月至11月发生的空缺,将需要于2025年1月申报、补缴。对于劳动者而言,其社保基数上涨是一件好事;但对于企业来说,2024年7月以后,将承担更多的社保成本。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4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件内容,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数将予以调整,并且最早需要追溯至2024年1月1日。
《通知》的出台目的,在于明确和规范全省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通过公布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为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提供依据,确保缴费基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明确缴费基数上下限 《通知》明确了全省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下限根据不同地区有所差异,广州市、省直为5500元,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为4767元,其他地区为4492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均为27501元和5500元。 2、明确了各单位缴费基数变更的时间 通知规定了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首先,通过明确和规范全省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因缴费基数不明确而导致的权益受损问题。 其次,统一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助于减少地区间的差异,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确保不同地区的职工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养老保险待遇。 新规生效之后,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缴纳2024年度因社保基数调整而发生的空缺。企业于2024年7月至11月发生的空缺,将需要于2025年1月申报、补缴。对于劳动者而言,其社保基数上涨是一件好事;但对于企业来说,2024年7月以后,将承担更多的社保成本。 事实上,如果没有本次的《批复》,后果会非常严重。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前,公司的实缴期限可以无限长,因此许多公司在设立时会将注册资本填的很高,股东的认缴出资金额也很大。如果法院严格执行《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和新公司法的内容的,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当债权人起诉公司,且公司无能力清偿,导致债权人需要起诉追加股东时,除了追加现有股东以外,还会将前手卖出股权的股东一并申请追加。这会让前手股东“夜不能寐”,同时在客观上而言,前手股东会因为不可预测的新法而承担原本不被法律否认的“夸大注册资本”的后果,这样也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一、出台目的 《批复》的出台背景是自新《公司法》出台以来,该法的第八十八条就成为业界重点关注的法条之一。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主要内容是:原则上,当公司的股东转让其已经认缴但尚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权(即未实缴股权)时,股权的受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但是,如果受让人未能及时足额实缴出资的,那么转让人(出让股权的股东)需要对受让人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之所以会对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第一款单独批复,原因是因为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属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做出了规定”的情形。因此,即便是“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可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事实上,如果没有本次的《批复》,后果会非常严重。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前,公司的实缴期限可以无限长,因此许多公司在设立时会将注册资本填的很高,股东的认缴出资金额也很大。如果法院严格执行《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和新公司法的内容的,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当债权人起诉公司,且公司无能力清偿,导致债权人需要起诉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除了追加现有股东以外,还会将前手卖出的股东一并申请追加。这会让前手股东“夜不能寐”,同时在客观上而言,前手股东会因为不可预测的新法而承担原本不被法律否认的“夸大注册资本”的后果,这样也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 在现实当中,已经频繁发生因为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时间效力导致的不公案件。比如: 此外,四川省高院也发现了该条款的不合理之处,并且在2024年12月5日发布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的通知》。四川高院认为,由于如何适用新公司法八十八条尚不明确,为了避免裁判结果不统一的情况,四川高院决定对于所有涉及该条款的判决项目予以暂缓执行。本次《批复》的出台,无疑给实践中的诉讼活动带来的强有力的指引,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当中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内容。但是,在《批复》出台以前,已经依据《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和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做出的判决、执行程序应当如何处理,目前仍未有明确的答案,这或许是未来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新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修订)》中,以下节假日的放假安排发生了变更: 1、春节:原本春节假期为3天,修订后延长至4天。具体放假日期为农历除夕(即春节前一天)、正月初一(春节当天)、正月初二和正月初三。 2、劳动节:原本劳动节假期为1天,修订后延长至2天。具体放假日期为5月1日和5月2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于2024年11月8日在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24年11月10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发布。该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放假制度的又一次重要调整。
修订内容在保持原有放假办法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节假日的放假天数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春节假期由原来的3天延长至4天,包括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假期由原来的1天延长至2天,包括5月1日和2日。此外,新规还增加了关于全体公民放假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的规定,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调休形成较长的假期,从而提高公民休息的质量。
首先,更好地尊重和传承中国的传统文化。春节作为中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延长假期有助于家庭成员团聚,弘扬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其次,优化劳动者休息时间,提高生活质量。通过调整劳动节假期,给予劳动者更多休息时间,有助于缓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再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合理的假期安排有助于激发旅游、消费等市场需求,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优化放假制度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有助于提升社会和谐度。 最后,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国家放假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强,对放假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修订是对国家放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旨在满足公众对高质量生活的期待。 在新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修订)》中,以下节假日的放假安排发生了变更: 1、春节:原本春节假期为3天,修订后延长至4天。具体放假日期为农历除夕(即春节前一天)、正月初一(春节当天)、正月初二和正月初三。 2、劳动节:原本劳动节假期为1天,修订后延长至2天。具体放假日期为5月1日和5月2日。 以上是主要的假期变更情况。通过这些调整,新规旨在更好地满足公众的休息需求,提升假期的实际效果,同时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家庭团聚。这些变更体现了新规的亮点,即更加注重公民的休息权利和传统文化的尊重。 首先,它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休息权利的重视。通过优化假期安排,让公民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其次,新规有助于弘扬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特别是春节假期的延长,让更多人有机会参与传统节日活动,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再者,新规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合理的假期安排有助于激发消费需求,促进旅游业、零售业等行业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同时,新规还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最后,此次修订是对国家放假制度的完善,标志着中国在适应社会发展、满足人民需求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它将为公众提供更加合理、舒适的休息时间,有助于提高国民的整体福祉。 退休年龄分阶段进行调整。例如,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的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63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在延迟退休年龄的同时,尊重个人的选择。例如,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以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这为不同需求的职工提供了灵活性。 该决定的出台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缓解劳动力市场的压力,提高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同时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经济发展。 1、渐进式实施机制 退休年龄的调整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分阶段进行。例如,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的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63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这样的调整方式可以让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退休年龄。每阶段的调整幅度较小,使得退休年龄的变化对个人职业生涯的影响降到最低。 2、弹性实施机制 在延迟退休年龄的同时,尊重个人的选择。例如,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以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这为不同需求的职工提供了灵活性。对于一些特殊工种或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退休年龄。这种灵活性考虑到了不同职业的特点和劳动者的身体状况。 3、分类推进机制 在延迟退休年龄的过程中,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调整步伐和最终目标年龄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化调整考虑到了女性职工的生理特点、就业历史以及家庭角色。例如,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延迟步伐可能相对较慢,以减少对女性就业和生活的冲击。 此外,针对不同工种的工作强度、工作环境、职业寿命等因素,制定不同的退休年龄政策。对于一些重体力劳动或有害健康的工作岗位,可以适当提前退休年龄,而对于一些技术性、管理性较强的岗位,则可以适当延迟退休年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该决定顺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通过科学合理地延迟退休年龄,不仅有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的紧张状况,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对于平衡养老金体系的收支,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具有积极作用。 此外,此举还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同时,该决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通过分类推进和统筹兼顾,确保了政策的公平性和灵活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该条例明确了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整产权的条件,并且明确安居房的遗产继承、因结婚或离婚变更登记等细节内容。对于已经占有、使用安居型商品房的自然人而言,如果存在上述特殊情形的,需要关注该条例的详细内容。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并于2024年12月23日发布。该办法自2025年1月2日起正式实施。该政策旨在规范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而制定。
该政策的出台目的是为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的产权管理,明确购房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规则。这有助于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安居型商品房的产权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流程。通过这种方式,政策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 1、明确取得安居型商品房的取得条件 该办法规定了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需满足的四个条件。 这包括: (1)申请人必须是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并需获得其他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2)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需满10年。 (3)若该套安居型商品房因按揭贷款而设定了抵押,必须获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4)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 2、明确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补偿价款计算方式 办法明确了取得完全产权的补缴价款计算公式,即(原市场价格-原购买价格)的50%减去税费。原市场价格是按照原购买价格除以70%来计算的。这一规定为购房人提供了明确的计算方法,使得补缴价款的计算更加透明和简便。如按照上述计价规则,原市场价格大约是原购买价格的1.428倍。 3、明确了安居型商品房的继承方式 如果在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之前,申请人死亡或需要办理继承手续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继承: 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就收购款进行继承。如果不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交价款,继承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房屋 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4、明确了安居型商品房因结婚、离婚发生变更的方式 如果权利人仅为夫妻一方,因为登记结婚而需要增加登记配偶为共同权利人的,配偶应当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且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如果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因为离婚需要变更双方中的其中一方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材料。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的出台,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实际效用。首先,该办法为安居型商品房的产权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增强了产权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维护住房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最高法细化了关于认可、执行台湾法院民事判决的落地问题,从申请人资格、审查程序、申请材料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细化。对于已经或即将和台湾企业、个人进行诉讼纠纷的企业、个人来说,需要重点关注本条例的变更内容。 《决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台民事案件时的法治原则和对两岸民众权益的重视,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两岸关系的和谐发展。 1、细化申请台湾地区判决认可、执行人的资格 新规明确,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这一修改使得申请人范围更加明确,有助于避免因资格问题导致的申请被驳回。 2、优化审查程序 新规中,对于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情况,人民法院将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这一点改进了原有的程序,使得审查过程更加明确和直接。特别是在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新增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执行的途径,提高了司法效率。 3、规范申请材料 新规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申请书、判决正本或副本等,使得申请材料更加规范。对于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申请人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缺席判决的特殊规定 对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情况,新规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若判决已对此予以明确说明,则无需重复提交。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缺席判决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当性。 新规的现实意义体现在它对两岸民众权益的保障、司法效率的提升以及两岸司法互助的深化上,明确申请人资格使得更多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当事人能够在大陆得到法律认可,优化审查程序避免了重复审查和程序拖延,确保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规范申请材料和简化授权委托书流程则提升了司法的便民性和效率,这些措施不仅保障了两岸民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而且有助于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增强两岸民众的法律互信,对于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两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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