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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用人单位必须搞清楚: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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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024

  • 用人单位对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大部分会考虑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用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二者都与商业秘密有关,本所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混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虽然二者内容有部分重叠,但二者却大有区别。那么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请看下文解析。



01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联系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均属于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而对员工采取的约束措施。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之一,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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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区别





1、义务的基础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是否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严格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的,即通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劳动者按照约定来履行相关义务。如没有明确约定的,那么劳动者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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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的对象不同


保密义务适用对象的范围更广,对于因职务或工作原因能或者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劳动者一般都能适用。比如技术研发人员、产品设计人员等涉密性较强的岗位,用人单位一般都可以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对象则相对有限,主要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岗位人员。并且需要强调的是,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是其负有保密义务,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需通过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明确书面约定来实现。




3、义务侧重内容不同


保密义务的核心在于员工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不能说”。保密义务要求员工履行不泄密的责任,并不附加额外补偿或限制。


竞业限制义务即在约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员工不得加入竞争企业或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即“不能做”。竞业限制义务对员工的职业选择和自由有实质性限制影响,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且不能随意扩大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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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义务的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无期限限制,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竞业限制期限相对较短,依法最长不得超过2年。




5、违约责任不同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实际损害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而劳动者违反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向劳动者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劳动者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在了解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二者的区别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签订何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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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实务建议


1、用人单位应重视内部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建设,把控好对员工竞业限制管理的各个环节。注意在员工入职时及时与其签订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需要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建议再次明确通知其竞业限制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制定规范务实的竞业限制协议模板。首先,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当明确界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竞业公司的行业、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及禁止的行为类型(例如,禁止直接入职、禁止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投资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向其提供相关服务等)。


其次,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当明确界定竞业限制员工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竞业期内的就业去向报告义务、定期书面汇报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情况义务等。


最后,竞业限制协议中务必明确约定员工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要求员工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约定员工违约的违约金金额(可以是定额、离职前年收入或竞业期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若干倍等),约定员工对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等。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建议用人单位要及时关注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情况。定期通过各渠道掌握核心员工的就业去向,在发现员工疑似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时,应当及时积极固定证据,立即采取协商、司法途径等维权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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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海涵温馨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都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在拟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提前了解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明晰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单独制作恰当的文本协议,合理设置不同协议的条款范围,以实现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双赢,促进用人单位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职业成长。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


30、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未在一个月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仅是丧失了要求一次性支付的权利,其仍然可以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是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在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劳动者在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是劳动合同附随的忠实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并未禁止双方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相应的违约金。且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都需支付违约金,在职期间违反该义务情节更恶劣,更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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