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选
Dece . 2024
1.《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2.《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12月有哪些影响较大的新法新规吧!
2024年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惩戒办法》明确了惩戒原则应当依法认定、过错与惩罚适当、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惩戒对象包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以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工具的单位和个人。 2、惩戒措施与程序得到细化 《惩戒办法》规定了惩戒的措施与方法,包括金融方面的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措施,并细化了具体的惩戒程序,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3、分级惩戒体现出过惩相当 《惩戒办法》根据犯罪的严重和过错程度,进行不同层级的惩戒,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惩戒期限为3年;而对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惩戒期限为2年。 4、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惩戒办法》通过设定申诉渠道的方式,如果认定过程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进行申诉,可以及时解除,充分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5、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惩戒办法》的出台,通过惩罚与宣传并行的方式,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自觉抵制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 《惩戒办法》的出台,是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落实,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有更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抵制和防范意识。 《惩戒办法》的发布,为我们国家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 2、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4、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5、明确从重、从轻情节 《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6、明确追赃挽损程序 《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持续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务水平,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02 《关税法》主要内容 《关税法》共七章72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明确关税适用范围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 三、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 明确包含关税税目税率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明确关税税率的种类,包括进口环节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环节的出口税率。 三、调岗程序应当规范 《关税法》共七章72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四、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 规定关税采取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维持现行关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明确免征、减征关税项目。 五、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 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六、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 在维持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关税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 0 3 《关税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条例》旨在持续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务水平,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持续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务水平,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条例》共六章,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还包括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性规定,覆盖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领域。《条例》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和定位,兼具体系化和针对性,汇聚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实践经验和最大共识,在制度设计上呈现诸多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公交优先发展导向 《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 2、压实发展主体责任 《条例》注重权责划分,进一步理顺并明确了政府应承担的管理权责和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间的工作协同机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3、强化行业发展保障 《条例》设立发展保障专章解决公交优先保障不足的突出问题,从规划调控、设施建设、资金金融支持、票价调整机制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系列法规要求,为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法规依据。 4、推动服务提质增效 《条例》把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摆在突出位置,从明确运营服务标准、强化服务可靠性和效率、便利优待特定群体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持续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运营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5、提升安全运营水平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制度、经费、车辆、人员、应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020年12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台,开启了我国出口管制体系建设的新阶段。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摸索,2024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管制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主要亮点 1、对两用物项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管制条例》就什么是两用物项组作出明确的定义,即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事目的的货物、技术以及服务,特别是那些可能用于提升军事潜力或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造以及运载工具的物项。 2、建立管制清单与管控清单 《管制条例》第二十九条针对纳入管控清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出了明确的制裁措施,并对出口经营者作出明确的限定,并对管控方案保持动态调整。 3、明确出口经营者的合规义务 明确要求代理、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货运、寄递、和金融服务机构等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4、建立最终用户和最终风险用途管理制度 《管制条例》从两个维度构建最终用户和最终风险用途管理制度。首先,对于国内从事出口的经营者而言,应保证其出口活动所涉的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次,对于国内从事进口商与最终用户而言,如果向商务部申请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应确保上述承诺的真实性。 二、合规建议 1、构建良性运作的合规体系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的要求,良好的出口管制合规制度应当包括9个基本要素:(1)拟定政策声明;(2)建立组织机构;(3)全面风险评估;(4)确立审查程序;(5)制定应急措施;(6)开展教育培训;(7)完善合规审计;(8)保留资料档案;(9)编制管理手册。 在制定出口管制制度时,企业应当全方面关注所有可能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并将相关法律义务转化为企业合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将该等合规义务纳入合同条款、合规承诺函等。 2、应就出口物项的管制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鉴于出口物项的管制情况判断作为是否遵守相关合规义务的重要前提,出口经营者应当准确判断出口物项的管制情况,判断物项是否受中国出口管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确保合规运营。 3、加强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审查 出口经营者在开展交易前,需要重点筛查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是否被列入了中国的“关注名单”与“管控名单”,并针对不同清单的禁限制规则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4、动态跟进立法与执法最新规定 针对《管制条例》中约定不够明确的地方,相关部门后续会出台系列配套文件以澄清相关问题。建议相关企业持续跟进后续立法与执法动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更新企业内部合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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