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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企业哪些融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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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 2024

  • 企业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实施的商事行为。然而,在融资过程中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挑战,如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以公开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集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则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避免发生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而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哪些企业融资行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01

典型案例分析


2024年11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通报称: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发行虚假理财产品和“DDO数字期权”(“空气币”),从事非法活动,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对A公司负责人隋某、马某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A公司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的“庞氏骗局”终于正式官宣暴雷。


2023年8月,A公司发售的理财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投资者开始察觉本金与分红停止兑付,这标志着A公司的资金链可能出现问题,投资者的信心开始动摇。2024年1月16日,有大批投资人来到A公司办公地点要求兑付。


据报道,根据A公司内部电脑系统登记统计的投资人数大概50万人,A公司面临的债务约人民币1320亿元。此时A公司背后的“庞氏骗局”已经初露端倪,但A公司马上改头换面,继续策划了一个新的骗局:DDO数字期权。A公司号召投资人将原来的投资合同,转换成数字期权DDO,并且宣称DDO代表数字经济的未来,待八个月的锁定期经过,DDO开放兑付,投资人的资产将获得数百倍乃至上千倍的涨幅。但实际上是让原来投资人的债权,转成“空气币”,这样A公司在表面上就不欠投资人的钱,俗称“空气化债”。


A公司具有“庞氏骗局”非常典型的特征:用高收益回报,忽悠新人进来,给旧人接盘,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在我国庞氏骗局通常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体现为两个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集资诈骗罪。其中集资类犯罪初步立案时定的罪名往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待犯罪团伙首要分子以及核心成员到案后,经查能够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投资款的目的后,罪名将变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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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涉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资金短缺,除了通过正常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外,还可以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或引进新股东的方式。但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引入新股东,都有可能存在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均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象人数150人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金额、人数,损失或影响越大,后果越严重。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只有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才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除直接吸收公众存款外,以下情形也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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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融资风险管理建议


企业高管法律合规意识淡薄、企业缺乏内部监管机制,也是企业频频触犯刑事犯罪的重要因素。民营企业应当正确区分合法融资及非法融资行为,避免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触及监管红线乃至涉及刑事犯罪风险。合法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这些活动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和批准。而非法集资则未经批准,通过不正当渠道募集资金,具有欺诈性质,数额较大时即构成犯罪。


首先,企业应当合法融资。在融资前,应避免向投资人虚构投资项目,承诺给予投资人不合理或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高额回报率。针对融资方式和平台,企业应谨慎评估融资风险,依法向银行、正规金融机构等进行融资,杜绝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集资。不得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企业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不得放任内部人员或企业人员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防止转化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针对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国家对此种融资方式搭建了更为完善健全的监管体系,企业应对此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其规定开展融资活动。


其次,企业应当合理用资。在融资后,应合理规划融资用途,保证融资款项用于合法、正常的经营活动,在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做到谨慎投资,避免投资虚假项目,以及避免随意变更融资款项的用途,此外,若企业的资金运转情况不佳或资金链断裂,一定要及时止损,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已经进行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要将融资尽量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企业负责人及高管更应提升法律风险意识,树立合法经营的理念。由于个人和单位均系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企业与企业高管实际上共担风险,二者有一个触犯刑事犯罪,势必会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刑事风险,故企业负责人、高管更应严格限制企业融资,严格把控企业的资金来源及投资用途。企业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聘请法律顾问,对融资行为进行审核,监控,对直接负责融资的人员、财务、出纳等进行培训,增强法治观念,不触碰法律红线,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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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涵律师提醒:企业经营者在筹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企业家在日常经营治理的各个环节中,也应当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尤其重视刑事风险防控,一旦涉及犯罪,个人与企业承担的后果将是毁灭性的,当事人应依法审慎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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